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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超七成

来源:信息时报2017-07-21 09:52:32 合同纠纷 网络 家居

为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广州市委政法委牵头举办“法治营商环境,广州创优先行”系列宣传活动,昨日上午,第一场宣传活动推出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子商务活动法律风险的八条提示,后续还会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政法单位开展类似的宣传发布活动。

电子商务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

据悉,广州市委市政府将“提升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的首要重点改革项目,由市委主要领导牵头主抓。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涉电子商务纠纷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介绍,广州两级法院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涉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4%,其中新类型案件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75%。

广州中院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受理电子商务纠纷案件19件,审结14件;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受理同类型案件266件,审结192件;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受理同类型案件107件、审结148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70%以上。

案例 1

海淘业务先备案 披露提示要做到

2015年3月25日,王某通过某大药房经营管理的“好药师”网站购买了“澳洲直邮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胶胶囊”2瓶,并通过支付宝付款。在某大药房的“好药师”网站上,涉案商品展示页上标注了如下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1.通用名称:澳洲直邮Healthy care propolis蜂胶胶囊1000mg200粒;2.生产厂家:Healthy care;3.产地:澳大利亚;4.成分:高浓缩蜂胶精华。后某大药房通过澳洲直邮方式向王某寄送了所购的上述商品。

事后,王某将药房告上法庭,药房认为只是代购,其并非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双方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大药房在其网站上并未明示销售商另有其人,交易过程中亦未进行相应的告知或披露,且提交的销售商的身份主体资料的证据亦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形式要求。至于双方争议的产品是从国外直邮还是国内发货,只是货物的交付或运输模式,不足以作为认定双方是否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依据。综上,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提示:开展海淘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交易页面对交易主体信息进行清晰的披露和对交易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

案例 2

格式条款讲公平 提请注意并说明

王某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因不满意货物质量,遂向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当当网。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已在官方网站上的交易条款中载明“所有争端将诉诸北京某某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此案件应当由当当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依据是王某完成在当当网上的用户注册后即知悉并同意该网站的《当当网交易条款》,即应遵循条款内的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限制,故裁定驳回当当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院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制定电子商务格式条款,不得存在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责任编辑:朱浩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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