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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排污权须有偿取得 申购量“定额”

来源:重庆日报2015-01-23 15:06:16 申购量 重庆 有偿

摘要:按照规定,全市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需要执行该《方案》。

近期,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究竟哪些单位要执行该《方案》?排污权如何获取?在哪里进行排污权的购买和交易?针对这些问题,1月21日,市环保局对《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直接或间接排污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畜禽养殖场都须执行

按照规定,全市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需要执行该《方案》。具体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包括工业企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以堆放、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服务业企业排放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现阶段排污权的购买和转让交易平台在重庆联合产权所

据介绍,排污权必须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分为两种类型,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基准价格购买;新建排污单位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因改建、扩建或扩大生产等新增的排污权,则通过竞价的方式从交易市场购买。

市环保局称,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申购量和申购价格都是“定额”的。

据了解,经市物价局核定,现阶段我市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执行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1360元/吨、氨氮2400元/吨、二氧化硫976元/吨、氮氧化物1200元/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5元/吨、生活污水0.5元/吨、生活垃圾45元/吨。

市环保局表示,若排污单位因关停并转、工程治理或生产规模减小,其排污权实际使用量低于初始排污权指标,也可通过市场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转让。

据悉,排污权的购买和转让由统一的交易平台组织开展,现阶段我市的交易平台搭建在重庆联合产权所。

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于本月启动

根据《方案》,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于本月启动;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条件成熟后实施。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会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对此,市环保局表示,企业过去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在企业成本中没有完全体现,通过这项改革,可以使企业更加珍惜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排污权有偿使用会推高排污企业的生产成本,特别是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的生产成本。这将倒逼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在市场竞争中赢得生存机会和竞争能力。

据悉,排污单位应当在我市排污权注册登记系统注册唯一的实名排污权账户,其排污权的获取、转让、变更、清缴等都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若排污单位排污权账户中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清缴义务,环保部门将不得核发、变更其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记者张亦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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