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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者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无关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4-10-09 10:06:35 中奖者 知情权 隐私权

近日太原一位彩民揽下至少100注双色球头奖,奖金高达5.2亿元。这样一个天文数字,又引发对彩票的公正性的质疑(10月7日《新京报》)。

5.2亿巨奖中出,这件事确实需要经得起质疑,公众有质疑权,彩票管理机构有释疑的义务,这一点大家不会有异议。但我认为,中奖者个人并没有释疑的义务。一些网友主张公开中奖者信息,评论人士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认为不公开中奖者信息,公众监督问题上存在“悖论”。并引证国外的一些做法。而我认为,公众知情权诉求的对象不应是个体,不应将公共机构承担的义务扩大到公民个体私权利范畴。中奖者不应该成为公众人物,个人隐私让位于公共利益,不但制度上没有依据,逻辑上也讲不通。

美国有专门的《记录公开法》,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有权到政府部门查阅相关资料。而我认为,首先是美国的情况未必就适合我们,至少在现阶段;其次是“查阅”与向社会“公开”不是一个概念。但不能忽略,中国是一个人情亲情关系密切而又复杂的社会,中大奖信息一旦暴露则意味着无尽的麻烦,甚至终身要在压力的阴影中生活。

还有一种观点说,购买彩票者既然明知买彩是投身于公益,他在买彩时就应该意识到,中大奖后他的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理应对公众公开。这就如同你参与了这个游戏,就应该接受这个游戏规则一样。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首先,彩票事业的公益性应该指彩票收益,而不必包括彩票奖金;奖金是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的性质完全属于私益性,这是个概念界限。其次,既说到游戏规则,规则的设立离不开合理与合法的前提。从法理上说,现代法制理念所推崇的是对私权利的疑罪从无原则,而不像对公权力的质疑有理。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质疑福彩机构、摇奖程序,有权要求彩票管理当局释疑,却无权要求作为个体的中奖者本人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情,更不应让个人隐私权为满足任何知情权服务。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以一种权利去侵害另一种权利,多数人的权益不应该优先于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即便是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为满足多数人的权益而强迫其让渡。以人为本、人性化理念下,公民私权利更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尊重了权利才有规则可言。(时评作者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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