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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风险频发处置难 专家建议建立专项债法法律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2020-01-17 17:02:53

近两年债券规模迅速增长,违约风险不断加大,处置难度加大。在近日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举行的“债券市场风险与违约处置”研讨会暨“债券法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多位专家指出,应改变现有分割而制的现状,整合所有规则,建立专项债法法律制度。

违约风险不断加大

据与会专家介绍,从2014年第一只公司债违约开始至2019年,债券规模不断增大,违约也越来越多。

从北京仲裁委2019年审理的几起案件看,每一起债券违约案,涉及的金额都很大。一旦发生债券违约,无论是陷入困境的债权人,还是实际上面临遭受损失的债务人,每一方都面临着不小的风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洪艳蓉说,从公司债角度看,虽然公司债只占整人债券数量20%左右的比例,但违约危害仍巨大。2019年,从整个券商和股票市场分行业来看,在多个行业出现了违约。债券违约,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有专家称,从违约的主体看,以前主要是民营企业,而2019年,已出现不少国有企业。从区域看,按照债券发行人数量,从高到低,分别有宁夏、海南、辽宁、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按行业,2014至2016年违约金多分布在钢铁、煤炭、有色、化工过剩的周期性行业,违约原因多与自身债务杠杆高、盈利和现金流差有关。

债券市场立法滞后

有专家称,之所以现在出现如此多债券违约问题,根本原因是债券市场立法严重滞后,立法、司法包括监管都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

洪艳蓉说,就公司债而言,涉及合同法、民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债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远忠说,信用债市场有两个:一是交易所市场,一是银行间市场。以大类来分,可分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公司债和企业债。三个品种由三个发行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分别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发改委。这就造成不同市场的割裂,不同管理部门的割裂,也就势必形成监管规则不统一问题。“不同债券的这种分割而制,不仅法制不统一,而且造成了发行人的监管套利,甚至出现选择性违约情况。多头监管格局也容易造成监管空档,违法行为责任人无法知道是否已经违法,而且监管部门也难以纠正和处罚。”

张远忠说,目前专门的债券市场法律规则系统性缺失,导致出现法律问题时只能用民法领域规则来规范,而民法规范无法精准解决债券市场“痛点”,无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有专家称,债券领域立法滞后还表现在,不但法律规则缺失而且许多法律规则无法产生预期效果甚至是反效果,国际上《中介化证券的实体法公约》中规定的内容,很多中国法都没有涉及到,而且有些国内法规则与公约相冲突。

亟待整合债法规则

事实上,探索统一执法一直在进行。2012年2月由央行牵头,发改委和证监会参加成立公司金融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2017年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委,提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2018年12月央行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证监会对证券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统一执法工作。

即便如此,也未改变债券立法的分散现状,法制统一仍是业界的呼声。有专家称,目前监管分割、制度规则分割造成的监管套利和制度套利需要从统一规则制度入手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从民商法角度说,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当中没有设定债法准则,但是,体现债法准则的实质规则不可能消失,它们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的各种规则中。现在实行的债法制度几乎都是西学东渐的产物,由此我们负有一个重要的使命,即根据我国本土法律实践,强化债法领域研究,重构我国债法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筱清说,关于债法制度的研究已引发关注,最近有关方面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最近有三个办法出台:一是公司信用类债券信用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是关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征求意见;三是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信用债类违约处置的有关事宜的通知。且在当日,银行间市场发布三项指引,分别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程。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面对债券违约的严峻现实,有必要依据现有公司法、合同法、债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及具体操作规程,重构统一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在制度设计中,坚持“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无论发债人还是购债者,都要有契约意识、风险意识。(记者 周芬棉)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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