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周刊

微信
微博
微博|微信

扫一扫,用微信浏览

|客户端
全国民生新闻联播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全国民生新闻联播

江苏南京规定房屋月租金10万以下综合征收税率2.5%

来源:现代快报2019-12-11 10:18:49

房屋租赁究竟涉及哪些税收?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又要如何办理呢?12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税务官方微信获悉,目前南京对于出租住房月租金在1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按照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2.5%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和缴纳税款。

记者了解到,一般来说,在个人出租住房的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目前南京市在实际的征收管理中,对于出租住房的月租金在1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不按照分税种来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照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2.5%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和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2.5%的综合征收率适用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享受免征优惠的情况。对于承租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月租金收入没有超过10万元,在出租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综合征收率为4%。

南京税务提醒,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准备的资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注:尚未办证的新购商品房,须提供买卖契约(正本第1、第2和最后一页)复印件(查验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等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是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并由监护人全权代理;单位:新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注:承租方若是单位的,房屋租赁合同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5.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原件)、共有权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6.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租赁发票在哪里代开

玄武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房屋租赁 珠江路455号 83678201

秦淮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房屋租赁 瑞金路10号 84630881

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租赁 雨润大街99号2号楼A厅 87778342 87778548

建邺区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 云锦路71号 68523232

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房屋租赁 云南路24号 83328158

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租赁 和燕路365号 85319886

栖霞区仙林地区租赁管理站 杉湖西路9号 85863682

雨花台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租赁 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 68213969

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 52867889

南京江北新区房产服务中心 大厂新华西路328号 57796010

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 南京市江宁区杨家圩2号江宁市民中心 69977110

江宁区天元东路555号二楼大厅 52191621

浦口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号 58115780

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南京市江北新区珍珠南路95号-15 58851824

南京市六合区住建局房屋租赁 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市民中心2楼 57130535

南京市溧水区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 南京市溧水永阳镇后巷10号 57206181

南京市高淳区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6号 56861637

(徐红艳)

(责任编辑:罗芳菲)

合作单位

友情链接

民生网新闻热线:010-65363346  010-65363014        投稿邮箱:msweekly@sina.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027        举报邮箱:msweekly@sina.com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2254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80029    |    京ICP备10053091号-5    |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