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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战鼓擂响

来源:民生周刊2018-02-07 11:28:18 战鼓

党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指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

有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强调,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虽然近年来我国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涉黑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受访者指出,在反腐败斗争已经形成压倒性态势的当下,擂响扫黑除恶战鼓,及时开展一场扫除群众身边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势在必行。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直接有力的回应。

截至《民生周刊》记者发稿,已有多个省份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扫黑除恶工作。

如何排兵布阵?

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就需要在战前做好排兵布阵的战术研判。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此外,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

《通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如何除恶务尽?

扫黑除恶,如何做到除恶务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认为,除恶务尽根本在于消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和空间。

“应当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政法机关,政法机关要善于利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及时发现行业管理漏洞,通报相关部门。”

王进喜说,对开展斗争过程中发现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问题,要明确政策法律界限,该出台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解释,需要立法、修法的,应当立法、修法,形成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则认为,扫黑除恶必须依靠群众,处理涉黑涉恶案件,要严格依法行事。要充分认识到,对黑恶势力犯罪不可能依靠一次专项斗争就取得一劳永逸的胜利,而是要通过此次专项斗争,形成依法惩处的态势,并能长期坚持下去,使这类违法犯罪现象只要一发生,就会依法受到惩处。同时,还要实行社会综合治理,铲除黑恶势力犯罪存在的土壤和空间,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扫黑除恶的根本目的。

严防“打黑”变成“黑打”

《通知》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此,有受访者认为“这是此次专项斗争取得最后胜利的关键和重要保障。”

王进喜教授指出,扫黑除恶必须依法进行,政法各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坚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格依法办案,既要坚持打击犯罪,又要坚持保障人权,特别是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从源头做起,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也注意到,《通知》提出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他说,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也产生过冤假错案,教训深刻。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中央强调要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是时代的进步,为这项斗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在受访时则强调,扫黑除恶应当在法治轨道、法治框架内进行,吸取以前一些地方“打黑”变成“黑打”的教训,不能扩大化,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预期效果。

《民生周刊》记者 郑旭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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