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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月工资160元:最低工资的法律底线不容僭越

2016-07-26 10:58:15 工资 底线 大学生

摘要:160元的月工资,让舆论哗然。不必渲染大学生的不容易(因为同样可以从感情上渲染做老板的不容易),不必打情感牌(因为企业方也可以打“狼性管理”的牌),判决是非的标准就是法律。

长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在某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小雪在单位并没有底薪,小雪的工资完全按照绩效,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7月19日 《新文化报》)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雪采取了3种方式:一方面将本起事件发到网上,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一方面寻求媒体帮助,一方面到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根据《长春晚报》的最新报道,小雪7月18日下午去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填写了投诉单。7月21日上午,本起事件得到了解决,小雪在劳动监察大队拿到了剩余的1600元工资。

160元的月工资,让舆论哗然。不必渲染大学生的不容易(因为同样可以从感情上渲染做老板的不容易),不必打情感牌(因为企业方也可以打“狼性管理”的牌),判决是非的标准就是法律。

160.25元的月薪到底合不合法?

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用人单位严重违反了人社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和吉林省人社厅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同时,《最低工资规定》特别强调,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此外,《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11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而小雪工作一个月工资只有160元,这就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哪怕劳资双方“自愿”签订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协议,劳动者主动要求“零工资”什么的,也都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企业方面的说法,其实行的是绩效工资,由于员工未能按时完成工作,所以对员工的工资进行了扣罚。而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为周静提供的是基础工资,而非绩效工资,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时间的工资。

由此可见,企业给小雪发放160元的工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扣工资要依法

企业需举证扣发工资依据

刘海波律师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

劳资双方订立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是否有违法之处,以及用人单位实际发放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的工资是否有合法依据,都是纠纷争议的焦点。对此,劳动者小雪可以向该公司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用人单位对于扣发工资的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入职时一定要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毕业生如果遇到劳动争议,可询问律师,或者拨打劳动保障电话举报。

企业发160元月薪违规

夏军律师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实际上,很多地方的企业都把试用期的员工工资压得很低,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即使该企业对小雪的工资每一条扣除都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相应条款,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法》相悖,这个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企业扣工资要依法而为,并非企业单方面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基础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并非两码事

罗娟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工资定义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非计件岗位的员工来说,计时工资就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而在实践中,基本工资又被称为基础工资、底薪、保底工资等,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的基础工资实际上就是基本工资。

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就是周静的基本工资,或者说底薪,因此公司所谓的“周静的工资没有底薪”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60.25元工资”折射出的问题

对于新入职的职工来说,法律保障一直是争议很大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不利于企业灵活经营,存在修改的空间

2016年3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就指出,劳动合同法确实是有毛病的。企业和雇员方面保护程度不平衡。它所构建的用工基本模式是标准工时那种模式,也不太适合灵活用工。对于在职的职工保护比较多,对于新入职的人,特别是低技能的,带有歧视。

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沈彬表示,《劳动合同法》有用工机制僵化等倾向,不利于企业灵活经营,存在修改的空间。但是,也应该明白:中国劳动法执行现状是怎么样的?企业经营压力山大,真正是因为劳工维权过度了吗?应该看到,连20多年前规定的最低劳动保障制度,在长春这样的大城市都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如果要修改,也应该有的放矢,理性平衡劳资双方权责利,而不能将之变为脱离实际的情绪宣泄,甚至标榜“自由市场经济”的道具。

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

《中国妇女报》表示,用工单位如此强势与嚣张,与权利保护的机制孱弱有直接的关联。表面上看,160元的月工资打了初入职场大学生的脸,其实是对法律与监督的挑衅,也是对法律权威与个体权利的漠视。因而,以个案作为解剖样本,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让其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或是当下最亟待解决的课题,也是大学生工作一月工资160元所带来的公共治理考验。

《西部商报》认为,相对于初涉社会的大学生来说,用人一方无疑是强势的,但这种强势地位,并不意味着其恃强凌弱就是天经地义的,一切还得按照相关法律行事。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违法乱象,当地政府特别是劳动执法部门岂能漠然视之?相关部门唯有积极作为,认真履职,对类似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单位进行严惩,方可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劳动合同法》即便面临修改的压力,中国的劳动法律也不能开倒车,否则跌破20多年前就定下的最低工资保障的底线,带来的不是什么自由竞争,而是社会不能承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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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新媒体中心

来源:《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吉林省《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员工试用期合同》、中国网、《每日经济新闻》、中工网、《东方早报》、《中国妇女报》、《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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