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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印发义务教育招生“十不准”

来源:新文化报2017-03-10 09:50:14 长春

日前,长春市教育局召开了全市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行为推进会,市教育局局长梁国超主持会议并讲话,市教育局巡视员周国韬、市教育局副局长崔国涛,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梁国超指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牵涉千家万户,关系教育公平,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早谋划,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工作指导、强化过程监管、强化服务措施,做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依法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确保“一个都不能少”。

会议强调,2017年招生工作要坚持“免试入学,保障公平,强化规范,阳光监督”的基本思路,严格落实县(市)区、开发区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公安、房地、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要求,谋划好今年招生工作,制定完备的方案和预案;坚持全市一盘棋,上下齐步走,切实维护招生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发展生态。

会上,梁国超与15个县(市)区、开发区签订了《2017年长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承诺书》,印发了《长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十不准”》。

据悉,2017年长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相关意见正在积极研究拟定中,将于4月30日正式向全社会公布。

长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十不准”包括———

一、任何学校不准提前招生。

二、公办中小学不准擅自跨学区招生。

三、任何学校不准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四、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五、任何学校不准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准擅自招收特长生。

六、公办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七、任何小学不准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八、任何初中不准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入学。

九、任何学校不准进行不正当的招生宣传及各种形式的虚假炒作。

十、任何学校不准以各种名义举办重点班、实验班、证书班等,要按规定严格实行电脑均衡分班。(刘佳音)

部分在长中小学校长向全省中小学发出倡议———

规范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近日,在省教育厅召开的“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教学秩序,讲政治、重诚信、守规矩、持操守,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政绩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科学健康发展”主题座谈会上,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吉林大学附属中学、吉林省实验中学、长春市十一高级中学、长春外国语学校、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长春市实验中学、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等8所学校校长向全省中小学发出倡议: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讲政治,牢记立德树人使命,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不动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重诚信,树立以诚信立校、以诚信立教、以诚信育人的思想,不发布有关学校的虚假信息,将诚信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各方面工作之中。守规矩,牢固树立和强化规矩意识,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在招生等关键环节上自觉讲原则、按规矩办事;纠正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杜绝采用不正当渠道和手段抢生源、挖教师等现象;持操守,弘扬高尚师德,践行师德规范,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坚决反对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更多地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为早日实现教育现代化,共同努力,争取更大贡献。(刘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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