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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景区抛的“许愿钱”归谁

来源:北京日报2017-03-08 10:09:54 景区 游客

摘要:我国历史文化古迹景区遍布各地,景区内多能看到某处建筑物被游客当作祈福圣地而扔进各种钱币。那么,这些钱财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所有权依法所归何处?

新闻背景

浙江省杭州市雷峰塔古塔遗迹被游客扔满“许愿钱币”,亮晃晃的硬币和各色纸币,让古塔景区俨然成为一座“金银岛”,据称每年都数以万元计。我国历史文化古迹景区遍布各地,景区内多能看到某处建筑物被游客当作祈福圣地而扔进各种钱币。那么,这些钱财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所有权依法所归何处?合法处理这些钱财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1. 投掷钱币是抛弃还是赠与

游客在景区投掷“许愿钱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游客投掷钱币许愿祈福,是放弃对钱币的所有权,投掷钱币属于抛弃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游客明知景区管理人员会定期清理钱币而投掷,是意图将钱币赠与景区。基于上述不同认识,引申出对“许愿钱币”属性的两种不同看法:基于抛弃行为性质之上的“许愿钱币”,在没有合法所有权人之前,属于无主物;基于赠与行为性质之上的“许愿钱币”,其所有权属于景区管理部门。

笔者认为,游客在景区投掷“许愿钱币”的行为应属于抛弃行为。游客往往出于精神寄托或心理慰藉而投掷“许愿钱币”,并不追求“许愿钱币”的交换价值,也不关注其最终归属,投掷行为即表达对“许愿钱币”放弃所有权,具有随意性。“许愿钱币”被游客投掷到景区后,成为无主物,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原则。

2. “金银岛”钱财所归何处?

景区“许愿钱币”长年累月堆积成“金银岛”,其数额可达成千上万元,谁有权来处理这些钱财?普通游客可以主张钱财的所有权而对“许愿钱币”进行私自打捞吗?

基于投掷“许愿钱币”属于抛弃行为的观点之上,“许愿钱币”为无主物,由先占者取得钱币的所有权,先占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当普通游客主张“许愿钱币”所有权,私自打捞成堆钱币时,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也破坏了景区管理制度,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景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而定期清理“许愿钱币”,自然而然先占取得钱币所有权并对钱币享有处分权。

基于投掷“许愿钱币”属于赠与行为的观点之上,“许愿钱币”的所有权属于景区管理部门,景区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处理“许愿钱币”,而普通游客不能私自打捞钱币,否则可能成立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成立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可以看出,无论从哪方面解释,普通游客都不能主张对“许愿钱币”堆积而成的“金银岛”钱财的先占取得,进而私自打捞钱币。景区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许愿钱币”的所有权,能够依法处分“金银岛”钱财。

3. 物尽其用的两大途径

景区“许愿钱币”经过日积月累,形成一笔可观的金额,对景区工作人员是一种巨大的诱惑,景区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管理措施,谨防景区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景区工作人员也应当严格自律,杜绝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景区“许愿钱币”如何物尽其用,使其既实现游客精神寄托或心理慰藉的祈福之意,又遵循法律框架而合理处分呢?

笔者认为,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有两个渠道来处分“许愿钱币”:一是对内将“许愿钱币”作为景区修缮和维护基金,既能保护景区的各种文物设施,又能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二是对外将“许愿钱币”捐给慈善机构或投向慈善事业,使其造福更多民众。

在全国各地的景区中,有的景点通过文字介绍注明该景点可以投币祈福,但有的景点并不是投币祈福的场所,而热情高涨的游客似乎习惯于“逢古迹必许愿”“逢水池必投币”的行为模式,将各式钱币投入大大小小的不同景点,既增加了景区维护难度,也为不法分子谋财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景区游览时,游客应当文明、理性出游,共同遵守景区秩序,营造景区良好、安全的环境。(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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