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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布河道管理条例

2017-01-13 10:30:10 昆明 河道 管理条例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细化了出入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对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作了统一。”12日下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2010年施行的《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职责、健全了河道管理制度、界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在推动全市河道管理的规划与治理、保护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河道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加之2013年云南省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中涉及出入滇河道管理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河道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即将实施的《条例》增加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作为《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依据;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在河道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在出入滇池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对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作了特别规定(即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增加了在出入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规范了主要出入滇河道名称。

据介绍,市民在河道游泳,溺水事故频频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纠纷及调解处理依据不充分,市民反对意见较大,因此,《条例》在出入滇河道管理范围内,增加了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的内容。结合入滇河道管理需求,增加了“禁止在主要出入滇池河道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钦、娱乐、住宿等活动;以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的内容。针对在河道中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违法行为,由原《条例》规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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