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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创投不易,更需法律护航

来源:《民生周刊》2017-01-05 11:48:41 法律

现实投资经营中,因为不重视法律风险防控,创业投资问题频现。

2016年12月17日,一场名为“‘创投国十条’下的法治展望论坛”在京召开,论坛由刚刚成立的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法律、创业投资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的100多位资深专家学者、律师和专业人士参加了论坛,就如何预防与化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展开讨论。

△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现场。

风险防范缺失

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张某拟开展电竞业务,为此,其准备成立一家公司,向体育总局申请某类电竞赛事的承办权。

考虑到电竞业务的今后发展,他找到了一个常年经营网吧的李某来合作,经过双方协商,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张某认缴255万出资额,占公司51%股权,李某认缴245万出资额,占公司49%股权。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张某没有与李某约定详细的权责分工以及违约责任,仅仅口头约定,根据公司的需求,二人同步分批缴纳出资额,但也没有约定一方拒不同步缴纳出资额的违约责任。双方商定后,便找了一个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开始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很快公司就注册下来了。随后张某为了取得某类电竞赛事的承办权前后共花费了100余万元,此100余万元全部由张某一人支付,在此过程中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同步缴纳出资额,但李某寻找各种借口拒不缴纳,最终经过张某的多方努力,公司顺利取得了某类电竞赛事的承办权。赛事的承办权取得后,张某开始筹划赛事,此时张某再次要求李某缴纳部分出资款,作为赛事的启动资金,但李某仍寻找各种借口拒不缴纳。张某无奈之下,只好寻找其他的投资人进入,以使赛事项目有可靠的资金保障,但李某却借口在国外为由,拒不配合办理融资事宜。最终,张某和投资人不得不以高价补偿的方式,换取李某在公司的全部股权。

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黄乐平受访时表示,还有企业因忽视人员管理规范导致公司分崩离析。“国内某一线知名设计师自己创业设立公司,虽然该公司的产品在市场有口皆碑,但该公司忽视运用劳动合同法对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在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未能依法及时进行处理,而公司也没有依法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致使公司风纪涣散,甚至出现吃里扒外的情况,严重影响经营业绩。该设计师一气之下,一口气裁撤多名表现不佳的员工,却被员工告上了仲裁庭,最后还遭遇了一个败诉赔钱的结局。原因是公司没有管理制度、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员工。”受访专家表示,碰上诸如这样的案例,创投者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问题反思

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欧阳浩做过相关调研,他列举了相关问题,“创投中的优先股与传统的优先股不一样,创投中的优先股是建立在高溢价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的,迫切需要用优先股的规定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宋玉鸣在调研中发现,创投行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对合伙制的理解不同,常在具体案例上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关于债权问题,大家以为是股权投资,实际是债权投资。“希望未来能在这方面做出研究和权威的解释。”

他在发言中表示,另外商事环境改善方面,工商部门对基金成立把控严格,但这在现实中不太符合创投基金的成立需求。此外需要通过法研会提供良好的辩护律师来保护创投过程中所设计的诉讼,关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司法的解释和理解需要法律专家对创投行业从业者提供指导和保护,行业自纠方面对于真假理论的辨别需要建立自己的自纠组织以对创投企业进行更好的监督和完善。

创投政策及立法建议

宋玉鸣是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聘请的首批顾问,作为世纪方舟资本创始人的他是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的专家之一。在他看来,2005年创投管理办法出来之前,创投者可谓是在“贫瘠的土地上顽强地生存”。

创投管理办法出来后,政策陆续完善,开始在“改良的土壤上粗放地生长”。越来越多关于创业投资方面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创投建立了越来越好的环境,但也有一些法律方面的真空地带需要进行研究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正局级资深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在其发言中表示,立法方面,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目前正在制定纲领性的民法总则,与创投关系密切,因为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大法和基本法,应该充分保护、高度关注,从基本法的角度,如果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基本原则还是民事主体或债券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民事责任都要有保护产权的意识。从政策角度,除了完善法律制度之类的政策意见,还需更高层次的有司法解释,比如三中全会加快政府职能,深化政府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我认为中央文件的要求应当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确立投资的主体地位,明确制定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刚教授对“创投国十条”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立足丰富的经验,对于既有的政策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了修改的意见:一方面赋予有限合伙人对于业务的决策权。例如对于重大投资活动、交易、退出行为,有限合伙人也有决策权,或者两类合伙人按照一定的比例享有投票权。另一方面加强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参照公司董事的标准,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夏利民表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大力发展对象,国务院高度重视创业投资的发展,并提出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创投国十条”,对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进行了规范、但我国目前的创投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适应、投资者渠道狭窄、政策协调不足等问题。

有鉴于此,创投法学研究会便呼之欲出,创投与法律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研究会应当立足于北京的发展开展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建议,为企业提供支持,发扬法学研究会的扩散效应,咨询平台、教育平台、咨询服务平台、交流平台四位一体,有众多海外背景的学者对法研会进行支持,有理由相信研究会能够良好发展,并开创创投法律研究方面的新局面。

 (《民生周刊》记者   严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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