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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发布涉网购典型案例 “双11”别忘了防陷阱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2016-11-04 10:37:52 南宁 典型案例 陷阱

南宁两家法院发布涉网购典型案例,法官提醒——

“双11”抢实惠 别忘了防陷阱

核心提示

一年一度的网购热潮“双11”即将到来,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涉网购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理性维权赢了官司的,也有私下“维权”让自己身陷囹圄的。眼下,各大购物网站的疯狂促销已经打响,消费者在看花眼的同时,不妨来学学这些网络购物典型案例,提防消费陷阱,理性购物。

案例一

网上买到问题商品

可以在收货地起诉

许某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的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的养生酒10瓶。收到货物后,许某一查,认为这养生酒中含非法添加药品,已构成违法。于是,许某将某生物科技公司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款并赔偿。

某生物科技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公司认为,某购物网站为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上的协议管辖条款载明,产生纠纷应由某生物科技公司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该纠纷应该在南宁审理,还是在乌鲁木齐审理?如果换成乌鲁木齐有管辖权的法院,意味着许某必须赶到新疆去应诉,增加大量诉讼成本。最终,该管辖权异议被兴宁区法院裁定驳回。法院的理由是,某购物网站的合同中虽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处于格式合同末页,没有采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标识,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该案最终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也提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明确向卖家指定了收货地,则该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对相应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如果消费者在网上买到问题商品想维权,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节约诉讼成本。

案例二

新手机竟被维修过

顾客怒诉厂家欺诈

卢某花费2007元,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某牌手机1部。新手机到手不久就出现故障,卢某便到某公司授权的售后中心维修。维修中心拿到手机后确认,该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但拆机后发现该手机的充电接口、天线有私修现象,售后中心因此拒修。

新买的手机竟是返修机,卢某很气愤,在与某公司协商未果后,卢某以欺诈为由将某公司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相当于所购商品价款3倍的损失合计8028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售后中心作为某公司授权的保修服务方,理应能识别手机防拆贴是否完好或为假冒。根据卢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某售后中心已确认该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而拆机后发现充电接口、天线有私修现象,可认定私修发生在购买前。因此,某公司向卢某销售的手机并非原装全新手机,而是存在“充电接口、天线私修”的手机。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赔偿卢某8000余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消费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进行索赔。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诉讼时应注意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避免滥诉得不偿失。

案例三

网购沙发货不对板

买家要退货获支持

小杨花1.68万元在网上购买了2套某牌沙发,收货后,小杨认为沙发不符合卖家承诺的材质,遂告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卖家退货退款。但卖家认为,小杨买的是定制商品,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法院则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小杨购买的沙发有特殊、具体的生产要求,而产品网上晒出的“宝贝详情”中载明该货品不可定制。所以法院认定该沙发并非定制商品,小杨有解除合同及退货的权利,最终支持了小杨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现在很多网购商品都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要特别注意自己所购商品是否属于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在买卖双方对退货没作出明确约定而消费者又完全无过错的情形下,消费者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同样有权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应注意保持商品完好。

案例四

父子联手网售假药

最后一起入了班房

只有小学文化的张某是博白人,2012年1月,张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3年。出狱后,张某发现网购很火爆,于是重操旧业,拉上懂网络的儿子小张跟着他一起干。小张随后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店铺,开始销售治疗风湿类的药品。

开店后,两人在南宁租房办公,张某联系了玉林的一个卖家,购进没有合法手续的治疗疼痛类药品,小张则负责在网上和买家交流。因为货品比较便宜,父子俩的网店生意还不错。网店开张1年多后,民警接到附近居民的举报,找上门来。在父子俩的出租屋内,民警当场查获“蛇粉风湿灵”、“虎骨风湿根治王”等多种治疗风湿类药品数百瓶。经食药监管部门认定,这些药品均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未获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按假药论处。张某父子也没有药品经营资格。

没想到网上卖药也会被抓,张某只能认栽,父子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药罪均自愿认罪。日前,西乡塘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小张8个月,两人各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网上销售的商品良莠不齐,这其中充斥着不少假货。在“双11”到来之际,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在网上购物的时候,尽量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购物网站和信誉良好的商家,切不可贪图便宜,以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案例五

只因上网买到假货

他竟叫人围殴卖家

17岁的卢某在南宁一家汽配城打工,他发现周围的小伙伴在电动车上安装一种控制器后,电动车使用起来会更方便。

去年4月初,卢某通过网络,以600元的价格,向同城的刘某购买了一个电动车控制器。但在安装后,卢某发现不能正常使用,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卢某把此事告诉同事熊某和蒙某等人。几个人经商议,决定以购买控制器为由,骗刘某出来教训他一顿。

去年4月3日20时许,卢某等人纠集了10多个朋友、同学,携带钢管,前往明秀东路。看见应约在此等候的刘某后,众人上前将其包围,熊某持钢管殴打刘某的头部,致其倒地,其他人随后围殴刘某,并砸烂刘某的电动车,还抢走了刘某的两个电动车控制器。经鉴定,被抢的两个电动车控制器案发时价值1150元。刘某报警后,卢某等3人很快落网。

西乡塘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卢某、熊某、蒙某案发时都未满18岁。3人的思想不够成熟,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家庭监管不力,导致3人走上犯罪道路。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卢某等3人1年到1年半不等的刑罚,缓刑1年半到2年,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网购发生纠纷,一定要理性维权,可以到有关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采取诉讼手段维权。切不可采取过激甚至是违法手段维权,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王斯 蔡梦婕 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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