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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为慈善组织支出与管理费用划出“红线”

来源:慈善公益2016-10-25 10:36:47 管理费用 红线 部委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提供慈善服务所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也属于慈善活动支出;明确慈善组织的支出“红线”,其中,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志愿者补贴保险属慈善支出

《规定》明确,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慈善活动支出除了包括慈善组织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外,也包括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同时明确,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明确慈善组织支出“红线”

《规定》指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还规定了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规定》提出,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支出与年度管理费用标准;确定了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共同发生费用的分配原则,为慈善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公开提供了依据,为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建立了基础。

(记者 权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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