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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Ⅰ丨解剖污染环境罪年度样本

来源:《民生周刊》2016-09-26 14:16:10 样本 年度 环境

2013年5月10日,因侦办杭州水质受污染事件,浙江金帆达生化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浮出水面。两年后的2015年5月,这起被公安部重点督办的大案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金帆达公司罚金7500万元,涉事人员最高领刑6年。

7500万元的罚金及最高6年的刑期,使得该案成为2015年浙江乃至全国刑罚最重的污染环境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

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污染环境罪入罪类型,至今已满3年,我国环境治理是否如当初预期那样,随着公安、司法的强势介入步入重典时代?环境污染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怎样的特征?入罪类型又折射出我国环境治理怎样的现状?

9月8日,由中国绿发会和美国环保协会联合开展的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发布,这份基于1322份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所做的实证分析,成为解剖我国污染环境犯罪重要的年度样本。

▲通过测pH值酸碱度、浑浊度、磷含量、氮含量、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可以了解水体污染状况。

浙江遥遥领先

不仅是最高罚单和最高量刑,浙江还是2015年污染环境罪案件最多的省份。调查报告显示,去年浙江一审案件高达492件,超过全国总数(1322件)的1/3,遥遥领先。

“2015年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地域分布极不平衡,有三个省份的一审案件数量达三位数。”调查报告执笔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严厚福说。

另外两省是河北和山东。河北一审案件有263件,山东有164件,三省一审案件数量之和约占全国七成。

为何浙冀鲁三省污染环境案件如此之多?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总监秦虎分析,影响环境案件数量的因素有几方面,首先是经济发展因素,比如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会带来大量违法问题,这是一个基础;其次是跟执法力度相关,同样面对污染,执法力度越高,案件数量也越多。

作为民营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浙江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始终对污染环境案件呈高压、严惩态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注意到,浙江对污水排放、小作坊,还有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打击很重,因此涉案率比较高,处罚率也比较高。

公开资料显示,仅2014年,浙江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9916件,行政罚款4.17亿元,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036件,移送案件数量占全国总量半数,堪称国内最严。

办理环境违法案件、处罚款、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因环境污染犯罪刑拘人数等方面,浙江稳居全国第一。

三省之外,一审案件数量为两位数的有广东、江苏、福建等9省市,数量为个位数的有湖北、重庆、贵州等12省市,青海、海南、北京等7省市一审案件则为0。

严厚福认为,一个省市的污染环境罪数量跟其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当地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目前西部地区环境案件很少,但那边环境状况是否好到没有污染环境犯罪这样的程度,我们还是有疑问的。”

“西部不是没有,而是让位于经济发展,腾格里沙漠污染就很典型。沿海地区一些淘汰的产业,往往换个马甲又到西部去了。”由于亲自推动了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公益诉讼案,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对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深有体会。

秦虎则分析了环境案件的发案规律,在他看来,合理的规律是案件数量先上升后下降,然后维持在一定水平。“先上升是由于执法力度加大,下降一般是守法水平通过加大执法后有所提升。一般来说,总有一部分企业无论怎么处罚都会抱有侥幸心理,因此案件最终会维持在一定水平。”

▲浙江武义发力治水,河道水质达到可游泳标准的III类以上。

超标排放占比过半

由于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类型,两高司法解释成为打击各类环境污染罪的有力抓手。这也使得过去3年,各地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显著上升。

严厚福介绍,两高司法解释把污染环境罪分为两个档次,即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前者包括14种情形,后者包括11种情形。“1322个案件判决中,行为人是触犯哪一种情形构成犯罪,最后的结果让我们很震惊。”

调查报告显示,严重污染环境的第三种情形,即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占56.23%,占比超过一半。

其次是第四种,即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占22.83%。

第二种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共280次,占19.61%。

“这三种入罪类型适用的次数超过总次数的97%。可见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入罪类型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3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这3种情节犯,真正有损害后果的不到3%。”严厚福说。

不同入罪类型同样也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以浙冀鲁三省为例,在浙江,严重污染环境的第三种情形,即超标排放3倍以上的案件数量尤其多,比例高达84%,第二和第四种相对较少。

“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浙江对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非常大。”严厚福说。

相比之下,河北和山东的入罪类型则相对均衡,河北第四种情形占比最大,山东则是第二和第四种情形明显较多。

调查报告指出,河北和山东对偷排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打击力度较大。当然,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在不同省份,企业违法行为的类型本身有所不同。

《民生周刊》记者采访发现,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多地开始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作为京津冀“治霾”重地,河北从2013年8月开始,展开了为期一年的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

从法院审理的案件看,河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在非法电镀、炼油、制革加工过程中偷排废水,向河流、土地、沟渠倾倒废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油泥、农药蒸釜残留物等危险废物方面。

山东对外公布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则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居多。两省情况均与调查报告分析结果一致。

单位犯罪潜规则

相较于一般刑事案件,污染环境罪案件共同犯罪比例较高。比如,实施危险废物倾倒或处置,多名违法者往往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从收集、运输、储存到处置,一条利益串起的犯罪链条环环相扣。在去年1322个污染环境罪案件中,578件为共同犯罪,比例达43.72%。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现实中,许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上述情况十分普遍。

被称为“5·10特大污染环境案”的金帆达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就颇具代表性。草甘膦母液的市场处理成本每吨约为3000元,金帆达公司以100元/吨的低价交给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新禾公司,后者则以60元/吨的价格转包给槽罐车主。

该案在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最终摧毁了一条从农药化工企业、经营企业、运输车主到倾倒点建造者、倾倒者的利益链条,涉案人员多达23名。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环境污染大多是企业造成的,因此污染环境罪应主要是单位犯罪。然而,在1322个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多达1250个为自然人犯罪,占比94.55%,涉及单位犯罪的只有72个,占5.45%。其中,71个案件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1个案件的犯罪主体只有单位。

“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是单位,而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是自然人。考虑到中国的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损害后果的不同,而责任主体应该是一样的,出现这种情况似乎有些反常。”严厚福感到不解。

在实地调研中,严厚福发现主要原因是追究单位犯罪比较难。“单位领导不会直接告诉下属怎样违法犯罪,所以证据上无法证明其行为属于单位意志。调研中环保和公安部门都说存在一种潜规则,大家都知道领导说的什么意思,但领导不会出事。”

另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大多数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小作坊,小电镀、小皮革、小冶炼、小酸洗等,这种小作坊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谈不上是单位,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

单位犯罪少,规模以上单位犯罪比例更低。严厚福说,这些单位很多装有在线监测设备,每年常规执法频繁,构成犯罪的难度较大。“大部分规模以上的单位不太会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明显感到一些单位应该构成犯罪,就是没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单位犯罪。只能把单位中的人抓起来,算是退而求其次的做法。”

(《民生周刊》记者   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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