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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出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江苏网2016-07-20 09:52:31 镇江 工伤保险 费率

记者昨日获悉,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批准,市人社、财政部门制订下发了《镇江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随着《办法》从2016年7月1 日起实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机制得到完善,将发挥费率浮动的激励作用,促进用人单位改善条件,加强管理,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 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变化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 次。工伤保险支缴率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含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据介绍,一至八类行业的行业内费率档次设定情况为: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 次,时间为每个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评估周期结束后次年1月1日。每个单数年的10月1日至下一个单数年9月30日为一个浮动周期,首个浮动周期为2015年 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在首个浮动周期内及浮动费率调整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2015年10月1 日后,新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在浮动周期内缴费不满二年的,不参加该周期费率调整,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对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 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浮动后用人单位的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为了明确责任,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将一些不在用人单位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情形,不纳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调整前一个浮动周期内存在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其费率不得下浮。(蒋晓波 沈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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