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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身被拒、因着装被辞……法律救济机制亟待完善

来源:民生网2016-03-17 15:47:17 单身被拒 着装被辞 法律机制

又是一年毕业时,所谓“金三银四”,各大高校开始掀起求职热潮,应届毕业生们都开始摩拳擦掌,应对各种面试,做好进入职场的准备。虽然做好了被拒绝的准备,但是没想到被拒绝的理由却是各有各的奇葩。事实上,不只是初入职场的新人会遭遇这样的事情,职场“过来人”也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各种隐形的压力,甚至稍有不慎就会丢掉工作。

小编最近就看到两则让人费解的新闻,一个关于求职被拒,一个关于实习被辞。

女研究生求职因单身被拒  

招聘方:你稳定不下来

根3月16日《都市热报》,26岁河南女研究生魏晶,毕业后准备留在重庆。在应聘重庆某区县质监局食物检测技术员时被问有没有重庆男朋友。她坦白:“没有,我是单身。”对方说:“那你稳定不下来。”便让她离开。

都说高学历是找工作的敲门砖,学历越高,工作不是应该越好找吗?

此新闻一出,在网上引起“渲染大波”:

这就是就业歧视

@帘卷西风AM:难道女性求职最保险的是已婚,两孩?

@这一生有些短:这是真的啊…我有个表姐博士毕业单身,到某某大学应聘,然后进入最终面试的就她和另一个女的,硬性条件差不多,但那个女的已经结婚生孩子了,校方说她比较稳定而且不用再休婚假生育假,就没要我表姐。

@跟猫过一辈子:我之前应聘一家软件公司,也是因为我大龄单身被拒之门外了,我就纳闷了,我都单身这么多年了,怎么不稳定了?

招聘就是主观

@莉莉Lily莉莉Lily:外地人,单身,这种员工流动性特别大,除非自身非常出色,否则单位不会喜欢要,所以如果不够出色,不要全赖到歧视上去。招聘就是主观,如果因为这种原因被解雇,那你把这事捅这么大还行。就凭这做法,单位不要就对了。

@我爱过的谁_JVR:这个很正常,主要是因为地域问题,而不是单不单身,她是河南的,在重庆又没有安家落户的样子,企业自然怕她工作两年就跑,我们毕业的时候南方的同学都很明白这一点所以找工作的时候都会注意这一点,不让老板担心这个问题。

专家:不用过于敏感 不妨模糊应对

大渝人才网副总经理万晓冬称:女研究生毕业季求职,差不多都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用人单位都会常规过问类似问题,不用对此敏感。婚假、生育二孩多出的产假等,都是用人单位要考虑的因素。因此,考研前务必想清楚,不要盲目为学历而考研。

《重庆创业》主编谭刚强则称:当下研究生毕业大军以90后未婚人群为主,他们随意性和波动性很大,成家后,多数女性的工作地点和职业通常会跟着家庭改变,因此在适婚年龄单身的女研究生求职,用人单位肯定会打个问号。在回答招聘人员询问婚恋的问题时,可以回答模糊一点,既不伤大雅,也不会因此失去求职机会。

爱穿男装遭辞退申请仲裁  

公司:形象与单位要求不符

据3月10日《贵阳晚报》,女子小陈(化名)去年入职贵阳一家健康体检中心,但试用工作一周就遭辞退,公司理由是因她“爱穿男装,形象与公司要求不符”,小陈对记者说“他们说我是同性恋,有损公司形象”。小陈在深圳维德法律志愿服务中心黄沙律师和同性恋亲友会家长的陪同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往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公司违法辞退,返还拖欠工资并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像这样的事情,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云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省内暂无这样的案例。据悉,该案件已被受理,近日仲裁庭将给出是否进一步受理的结果。

针对该情况,《贵州晚报》记者向贵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刘东来律师进行了咨询。

“如果在试用期,试用单位认为应聘者不适合该岗位,是可以劝退的,但还是需要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刘律师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报酬。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小陈认为公司辞退理由存在歧视,也需要进行举证,比如让当时的同事作证等。

代表、委员建议

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

就业歧视的情况可谓五花八门,“985”“211”高校毕业、宗教信仰、户籍甚至相貌都有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将应征者拒之门外的理由。这其中,性别歧视已成为就业歧视的重灾区。例如上文提到的关于小陈因着装问题被辞退。参与此案件的黄沙律师表示,希望这个案件可以让企业更加注重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而不是歧视与自己不一样性倾向、性别表达及性别认同的人。

“性少数群体在国内面临诸多歧视,在就业过程中,跨性别者常因其性别表达不符合主流性别规范、同性恋者常因其性倾向被曝光而遭受包括取笑、不能升迁、辞退等歧视。”公益机构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负责人彭燕辉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基于性别、性倾向的反歧视法律,性少数群体免遭歧视的法律保障需要尽快出台。”

彭燕辉说的这部法律就是《反就业歧视法》。2015年两会期间,孙晓梅、高莉等几十名人大代表提出《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建议,并顺利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程序中。今年两会,有超过3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意见稿)》,其中就包含了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反歧视条款。两会也将进一步讨论该法立法可行性。

虽然我国《宪法》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看来,这些规定仍过于“原则抽象、主题不清,责任不明”。而相对来说,有些国家的相关法规就比较健全,如: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怀孕歧视法》,日本有《雇佣机会平等法》,爱尔兰有《就业平等法》等。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参与起草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建议稿专门就“就业歧视”的概念给出了定义,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工作能力和职业的内在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中做出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不相关的因素”主要包括性别、生育状况、残障、身份、户籍、学历,也包括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及性倾向等内容。此外,建议稿也对就业歧视的情形进行了相关的说明,例如直接歧视、间接歧视、骚扰等等。孙晓梅介绍,去年两会提交的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已被人社部列为重点工作目标。全国人大财经委也表态,同意议案提出的意见,认为反就业歧视确有立法必要,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待草案成熟时,争取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来源:《公益时报》、《贵阳晚报》、《都市热报》、环球时报微博

出品:《民生周刊》新媒体中心

策划:《民生周刊》全媒体记者 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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