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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限期整改”改为“立即停止”

来源:北京晚报2015-01-08 15:43:05 排污 整改 停止

摘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保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经与新环保法一起实施。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介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得《环境保护法》极具“杀伤力”。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此次出台的4个配套办法对如何执法都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解读。

渗坑渗井灌注排污,都将适用累计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围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

记者了解到,根据该办法,四种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办法还规定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一兜底条款。

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采取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连续处罚不受次数限制,直到违法排污行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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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复查整改情况,排污不停处罚不止

曹立平介绍,“环保法”修订之前,我国环保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普遍存在。此次新“环保法”实施,配合“按日处罚”的办法,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

曹立平说,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给企业“合法”超标排污的空间,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将以暗查的形式进行。如发现违法,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这是带有惩罚性的措施。让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排污不停,执法处罚不止。”曹立平说。

六种情形将被查扣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条件是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办法列举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六种情形,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

记者注意到,根据办法,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考虑到了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可不予实施查封、扣押。不易移动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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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按日计罚实施,可以同时查封扣押

曹立平表示,“环保法”授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之后,环境执法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查封、扣押企业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环境执法“慢半拍”的情况。同时,该办法解决了环保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降低了执法风险。

他同时表示,在对不按期整改的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同时,环保部门可同时依据该办法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

将跟踪检查,停限产企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共4章22条。办法加大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首先采取了后督察的措施。环保部门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其次是跟踪检查。办法规定,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发现其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可再次启动限制生产、停产措施,或者报经政府停业关闭。

解读

整改后不再验收,由企业自担责任

曹立平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取消了环保部门的验收环节,企业经过整改达标向社会公告后即可解除停产、限产措施。他同时表示,这并非企业就可以“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企业有继续违法超标、超量排污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政府关闭企业,“这是非常严格的措施,涉及‘生存与否’的问题,所以更加具有威慑性。”曹立平说。

他告诉本报记者,之前环保部门下达整改要求后,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核查验收等措施,治理结果也需要由环保部门来认定和承担责任,“事实上这应该是企业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取消验收,意味着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的职能是要求企业做到稳定达标排放,这是企业自身的本质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强制公开

目前90%以上的国控企业公布了四项主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信息。记者注意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出现了“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等概念。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根据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公开的方式包括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记者注意到,办法强制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在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三种最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解读

环境信息不公开,最高处罚三万元

曹立平表示,环境信息公开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也要满足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办法对如何公开、如何监督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的整改信息要向全社会公开。

此外,根据“环保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以处罚款。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 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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