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生网2016-01-07 08:59:08 核心
是坚守北上广,还是回归新农村,这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是建筑工人,还是高级白领,这决定于每个人的能力素质。可无论意愿、能力如何,为了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每个人,我们还应有“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强调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一)户籍制度改革进程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截至目前,全国25个省(区、市)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还有一些城市提出积分落户制度。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此外,在2016年伊始,《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让“暂住证”成为历史,让流动人口的权利得到更多尊重和保障。
(二)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
《报告》显示2014年,83%的流动人口接受了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基本公共服务。2013年生育子女的流动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8%,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率为90%。流动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率为87%,2-6岁流动儿童全程接种比例为94%。流动人口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比例持续上升,2014年83%的流动人口至少参加1种基本医疗保险,比2011年上升15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2016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决定》要求,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
(三)流浪人口管理
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早在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被正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救助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对该群体的权利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