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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构建政企互动的探索与启示

来源:人民论坛2015-12-29 10:22:02 政企 隐患 体系

摘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是安全生产工作最核心环节。

资料图片

安全生产工作最核心环节就是要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要求,株洲市结合实际,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制度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政企互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形势得到了明显好转。

主要做法: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

株洲市作为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南方交通枢纽,全国烟花爆竹之乡、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基地,高危行业门类齐全,高危企业点多、线长、面广,安全生产任务非常繁重。从2013年3月开始,株洲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四大高危行业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并按要求主动填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核实,每月3日前将上月份的排查整改情况报送至县市区安监部门。县市区安监部门根据企业自报情况表中发现的问题,每月进行抽查核实并开展执法检查。每月7日前,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将本辖区上月份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汇总造表,上报给市安监部门。市安监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查核实并进行执法检查与督查。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进一步理顺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方面是建立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常态机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大要求:一是企业必须按时自查。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企业班组岗位日查、企业安管部门每周检查巡查、企业领导定期督查等方式来实现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二是企业必须及时自改。企业对自查发现和上级督促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到位。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户,并将隐患整改与整治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逐级上报。对未按要求使用整治资金的,由各级安监部门依法查处。三是企业必须准时月报。企业汇总每月自查隐患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治理资金使用情况和整改验收情况,形成月报表,纸质月报表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三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及时上报辖区内安全监管部门。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将作为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是建立政府作为监管主体推动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长效机制。具体做法上,一是建立严管严查的累计扣分机制。借鉴交警对驾驶员实行的违章处理累计扣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累计扣分处理制度,在每年初默认满分12分的基础上,按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等不同违规情形实行扣分。对被扣完12分或执法检查中直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单位,由市县安监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直至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是建立从紧从严的责任追究机制。因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隐患随机抽查或执法检查中,若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特别是以权谋私等情形,进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三是建立重奖重罚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督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情况,按考核要求每月进行打分排名,实行季度考核奖惩,同时按一定比例的分值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季度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将过程考核与年终结果考核结合起来。

株洲市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制度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和监管部门两个主体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实现良性互动,使安全形势有了明显好转。2013年和2014年,全市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四大高危企业共自查隐患分别为12562、15996条,整改率都在98%以上。2013、2014年全市因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44.3%。

主要启示:发挥两个主体作用,形成政企治理共振效应

首先,必须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决定性作用。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发挥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主力军作用。以株洲为例,全市16000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有16000多个企业法人代表,有100多万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而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全市才180多人,如果全市16000多家企业法人代表都真正抓安全生产工作,16000多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每年都能检查出一条安全隐患,那一年就有100多万条安全隐患被排查出来,等于安全监管部门每人每年查一万条。由此可见,企业是安全发展的最根本力量。只有发挥企业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使企业将追求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作为发展的第一目标和第一动力,才能促进安全发展。

其次,必须发挥政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关键性作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关键作用的发挥就在于要通过执法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来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促使成千上万的企业成为安全发展的主力军。这就要求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改变过去传统的安全监管思维模式,树立政企互动的安全隐患治理思维,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有效激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上,推动实现以下几个转变: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安全隐患排查由安监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管理为主转变;安监部门针对企业安全隐患点对点直接执法向通过检查企业安全隐患进而检验企业整个安全生产工作效果的以点带面式执法转变;安监部门单一主体监管向企业自主排查与安监部门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政企互动式共同治理转变。

再次,必须形成两个主体齐抓共管的治理共振效应。企业是安全发展的内因,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发展的外因,要确保长治久安,就必须促进内因和外因共同发挥作用。现阶段安全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内在动力不足,特别是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生产赚钱是自己的事,安全防范是政府的事,因而重生产轻安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发展,出现了“一些企业老板只顾赚票子,不顾员工命根子,出了事故政府当孝子和赔票子,一些干部丢帽子”的怪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热衷于搞运动式、阶段性的专项整治活动,责任没有级级分解到位,压力没有层层传递到位,甚至有的专项整治活动停留在表面,根本没有深入到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行其是,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形成上下联动和政企有效互动,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怪象。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分清政府监管主体和企业责任主体职责的基础上,把政府执法监督的外在压力和企业主动作为的内在动力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常态和长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产生内因和外因共同发挥作用的共振效应。(殷 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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