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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阳: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获政策激励

来源:中国民生发展论坛组委会2015-12-02 15:06:31 社会责任 政策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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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阳 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 常务副理事长

目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政策激励阶段,为什么用“前所未有”,这可概括为3个方面。

第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决定里,承担社会责任明确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六大重点之一,也成为前不久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案里的重要内容。

第二,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一个概念,要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还有,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到的五个发展,也都跟这个息息相关。

第三,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其中一条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已经列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即第32条举措,牵头单位是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参加单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环境保护部。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走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我们能否抓住这个机遇,取决于我们企业社会责任公开讨论的深度、广度和质量。

在中国启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典型的自上而下式的推动,所以,我们迎来了政策机遇的风口。应该抓住这个政策机遇,把研究、讨论、推进立法的过程,变成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知识的扩散过程。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这首先要明白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从合规到对可持续发展贡献最大化的动态延续体,企业社会责任能够发挥作用的区域不同,立法需要实现功能的方式也就有所不同。

其次是法律的功能。法律既有约束作用,也有激励功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意义是什么?从约束角度来讲,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分散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约束功能的法规中,解决了企业社会责任合规的问题。

另外,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风险。如果一个企业有非常严密的合规管理体系,其风险就可以最大限度得到控制,这就是立法的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该坚守以下原则:第一,有必须履行的底线。这些底线分散在各种法律体系或综合立法里。第二,全社会对此要有充分的论证。第三,深度跨界合作。第四,让企业有动力。有强制手段,有企业组织的自我改进,也有行业标准的推动,这就形成了能够让企业为社会负责任的环境。

天下难事必成于义,天下大事必做于细。立法的过程与立法的结果同样重要,把困难的问题变成一个个容易实现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全社会的讨论,让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不再只是法律责任,还是社会责任。

(《民生周刊》记者畅婉洁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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