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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虚假信息,怎样才会被定罪

来源:中青在线2015-10-29 09:06:31 信息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施行。根据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今后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等行为,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而以往,这些违法行为是只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

有人说,于文华好险啊,她那个谣言再晚几天,就有可能坐班房了。其实这个说法,属于天大的误会。确实,10月27日,歌手于文华在微博上爆料老一代词作家阎肃去世,很快就被证明消息不实,于文华及时发布微博郑重致歉,跟进报道的媒体也速发声明道歉。但是,这么一件事,虽说未赶上11月1日,即便赶上了,也不可能成为“微博造谣入刑第一案”。这其中有些常识是需要普及的。

先来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文华那条严重失实的消息,哪怕确属她自己编造的,或者明知虚假而故意发布,也显然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无关,那么她此次的行为,就跟《刑法修正案(九)》八竿子打不着了。而即便她的失实消息涉及的就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如果无证据证明她“明知是虚假信息”,还“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也没法定罪。

可见法律条文是严密的,我们切不可上“标题党”的当;也不能说风就是雨,搞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大家从此就噤若寒蝉了,该报道的也不敢报道了。

《刑法修正案(九)》如此规定,所遵循的原则,其实就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这个原则源自著名的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当时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警察局长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认为该报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时滥用武力的报道中损伤其名誉,并要求《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沙利文最终被裁定败诉,大法官布伦南在其法律意见中是这样表示“实际恶意原则”的:

“我们相信,宪法保障这样一种联邦规则:禁止政府官员因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即,被告知道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根本不在乎真假与否。”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若要指控记者的倾向性报道存在实际恶意,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换言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实际恶意原则”后来又有所扩展,不光是针对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也不光是针对记者的报道,对普通人亦如此——只要他不是出于实际上的主观恶意,误信误传了谣言,那么他就“有过”而“无罪”。如果他的过错足够大,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伤害,那么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予以处理。

于文华的情况,即属此例。理论上说,阎肃或其直系亲属是可以向于文华主张民事权利的,但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再加上于文华已及时真诚致歉,阎肃的儿子才明确表态,不怪于文华老师。那么这件事情,就既跟刑法无关,也跟民法无涉了。

当然,这样说,并非要为那些在社交媒体上造谣、传谣的人喊冤叫屈。造谣、传谣肯定不对,而且触犯刑律者必须被治罪。但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正常的舆论环境,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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