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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为啥不爱“打官司”?

来源:人民网2014-10-20 16:19:19 中国人

摘要: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对打官司是习以为常是的事。然而,我们大多数公民却不善于打官司,不习惯打官司。这又是为什么呢?

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对打官司是习以为常是的事。然而,我们大多数公民却不善于打官司,不习惯打官司。这又是为什么呢?

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打官司不是光彩事。这是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周易《易经》里,就把打官司视为犯“口舌”。并非大吉大利,也不是小吉小利。我们民族向来认为“和为贵,忍为高”。一般人当权益受到了侵害,利益有了损失,很多是自认倒霉,善于吃哑巴亏。

费时费力熬不起。这是另一部分国人的心态。都知道打官司是要讲证据的,是要走程序的。但很多吃亏的人却拿不出证据,也耗不起过五关斩六将式的程序。因此,就倾向于“私了”。这样,只要有个中间人,只要几个回合,一般纠纷都能搞定。尤其是婚姻纠纷车祸,或经济纠纷,私了的比重相当大。岂不知走了私了的案件,很多被告是用金钱把法律给“买”走了。这些人花了钱就绕开了法律的制裁。

法律“打白条”是不争的实事。也有判决的案件虽然胜诉,法院就是执行不了。受害者等于白花了很多冤枉钱,白用了很长无效的时间,胜诉只是纸上谈兵。得到的是一纸空文。尤其是经济案件,被告方就是耍赖不给钱,明明具备偿还能力,明明承认欠债,就是不兑现法院的判决。如果被告已经破产,失去了偿还能力,这样的判决就更没任何意义了。法院对这样的案件似乎一点办法都没有。受害者打这样的官司能有信心吗?

衙门口冲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是封建社会里耳熟能详的民间俚语。在如今的法制社会,阴影似乎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并非个例。司法腐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肿瘤,法院在民众中的公信力,法官在公众中的形象都不尽人意。社会上早就流行着口头禅“当法官是大盖帽,吃完原告吃被告”。这些虽有偏颇,但毕竟是一种社会存在。

民不与官斗,胳膊拧不过大腿。这是国民亘古不变的信条。假设是民告官或民告政府,那胜诉的可能就更低了。试想,一个被强拆的个体,如果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会判决强拆户胜诉吗?法院会将地方政府绳之以法吗?但在美国就不同了。一个护士买到一处住房,不久市政府决定招商引资,将该房设定拆除范围。但这护士就是不买政府的账,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法庭立即宣布将市政府的“决定”冻结。暂缓执行。在各级媒体和社团的支持下,护士获胜,得到了满意的经济补偿。在我们的国度, 甭说告政府,就是民众起诉一个大队,胜诉的可能都会难于上青天。笔者身边有一个农民,因为是外地迁入本市农村,被列为“空挂户”。只承认户口,不享受村民任何的福利待遇,村里卖地的补偿款没有一分钱。因为生活所迫,将大队告上法庭。结果怎样,立案几年就是不审理。一拖再拖,结果把原告拖垮了。他说:就算是我胜诉,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大队的领导几年一换,谁也不买法院的账。虽然国家有土地政策,但县官不如现管。土政策比国法大!

国人不爱打官司,是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国民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陈旧观念,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模糊认识。但是,更主要的是我们的法律还有很多值得改革的地方,我们的法官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我们的司法腐败还有很多应该“治理或改革”的地方。待到大家把打官司 作为维权的主要途径,把法院当做最最值得信赖的地方,我们的法制建设才算到位了。

四中全会的主题就是要建设一个“法制社会”。这是天大的好事!从“法制”到“法治”要有多少的路要走?法制,是写在纸上的法律,法治,才是落地生根的社会现实。开会容易,制定法律容易,喊口号更容易,处理好“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就难于上青天了。解放60多年了,这个问题讨论了60多年,解决了60多年,争斗了60多年,然而,仍然没有“标准答案”!为什么?因为这个问题是根本问题,核心问题,“法大”,“权大”的问题解决不好,“法治”还是“人治”就会泾渭分明!上访变为上诉很容易,但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不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不解决,不论是“上访”,还是“上诉”,都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难以实现“抑恶扬善,激浊扬清”的法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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