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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和食品安全

来源:民生周刊2014-06-25 14:58:50 商标权 食品安全 刑事

摘要:如果说要找寻现阶段中国最具热点的社会话题,食品安全这一话题可以说无出其右者。对比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更直接的危害着社会的幸福度。在保

如果说要找寻现阶段中国最具热点的社会话题,“食品安全”这一话题可以说无出其右者。对比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更直接的危害着社会的幸福度。在保护我们食品安全的奋斗过程中,各级政府、各级社会机关都在竭尽所能,各司其职起到管理监督、司法执法的法定职责。2014年4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省食品安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从一个侧面突出了商标保护的食品安全之间的直接连续,也从一个切入点显示了食品安全保护中商标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商标权的刑事体系保护建立在刑事责任的严厉性和强制力的基础上,是对侵害商标权最严厉的保护。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是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有力、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法律惩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以下与商标有关的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紧密相联,但只发生在流通领域。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标标识,且只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

特别要注意的是,上诉三种犯罪都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二、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侵犯的是商标所有权,更加严重的是产生了对食品安全的重大危险性,必然受到刑事责任的严厉打击。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案例特别具有典型意义。

2007年11月份,宗某、黄某共同出资成立油脂公司,雇佣他人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宗某、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高某某先后购买了生产奶粉的机器、奶粉原料及假冒贝因美奶粉商标标识,生产假冒贝因美奶粉并对外销售。由于本案假冒生产的是婴幼儿奶粉,严重影响到婴幼儿身心健康及发育,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法院因此酌情从重处罚,对高某某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内量刑,并依法判处391000元的罚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的这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侵犯商标权导致犯罪的基础上,又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关系食品安全的公共危害性。使得本来是单纯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事件,与社会公共安全有机紧密的联系到了一起,使得商标权保护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商标所有权本身,更深入到了事关社会公共安全的民生事件当中。

 

三、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商标权保护制度与食品安全的紧密关联,高度重视并发挥商标权保护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护社会体系中的巨大作用。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设计社会的方方面面,更是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综合治理的一个社会问题。从商标权保护与食品安全保护这个切入点来说,也需要从商标权保护立法、商标权保护执法、商标权保护司法等多方面全方位立体展开方能取得理想效果的问题。

我国是法治国家,任何社会事务的管理,立法是起点、是基础。由于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的一般都是较为知名的商标,该商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领域的社会影响力,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首选的商标。也正是通过侵犯一定领域内的知名商标,犯罪分子的获利才能获得保障,并且远远高于其投入,甚至“为了300%的利润不惜践踏人世间的一切法律和道德”。反过来讲,由于该商标在一定领域内的影响力,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假冒伪劣产品,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区域性的、灾难性的。正是由于暴利的驱使,才造成食品安全案件屡屡发生,更由于食品安全的巨大社会破坏性,才成为我们社会发展的恶性肿瘤。基于上述分析,立法层面需要解决二个核心问题,一是对一定区域知名食品商标的保护力度问题,要加大对食品商标的注册、审核、保护的力度,增加特别程序和特殊规定。二是对侵害该商标的处罚力度问题,要加大对侵害食品类商品的处理力度,设定不同情节的处罚力度,最大程度的解决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

食品安全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立法、司法的体制性局限,行政执法的力度就成为保护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强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由于行政权力的划分格局,商标侵权的查处和食品安全的保护,各行政部门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关注点,要形成链条式执法就必须要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各行政部分要重点关注自己分管采购、加工、运输、分销、零售、储存等领域的犯罪环节,以点带面,以点成线,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其次,要充分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行政资源毕竟有限,而作为直接消费群体的广大人民群众,却无时不刻不再接受假冒商标的食品,其对假冒商标食品的监督、举报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要建立健全对涉及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奖励制度安全,鼓励公众进行假冒商标食品的检举揭发。同时要建立健全对举报线索的追责制度,对任何情况下的举报都要登记并调查处理,发现到相关的线索,必须形成信息反馈给相关执法部门,从而形成信息联动,保证举报落实到实处。

司法机关以审判为手段,不仅能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处罚,同时也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示,起到打击犯罪、惩戒罪犯、警示社会特殊效果。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适用法律,对侵害商标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具备食品安全危险性的情节,应当酌定进行加重处罚,并且依照刑法规定对触犯多种罪行的犯罪行为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同时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商标保护和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打击涉嫌食品商标保护和食品安全保护的渎职和玩忽职守的相关职务犯罪,对食品商标保护和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绝不姑息。在对商标权进行侵权保护的民事诉讼中,要保证对食品安全的绝对敏感,对发现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坚决、及时的移送公安机关,保证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零容忍,是全社会的共识。如果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能够起到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效果,那么我们高度重视对商标尤其是食品商标的保护,甚至采用特殊保护的方式,都不算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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