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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民生周刊2015-05-04 09:47:41 政府 信息

摘要:4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4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环保部表示,实施“水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累计增加非农就业约390万人,使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增加2.3%,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多赢。预计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投入资金约4万亿至5万亿元。

“水十条”中明确提出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推动措施有效落实,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在量化指标、明确目标和执行主体的同时,“水十条”带来的,或将是特许经营、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等交易模式的升级。

目标明确,可量化可追责

“水十条”中指出:取缔“十小”企业,对焦化、有色金属等排放强度大的十大行业,要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必须全面达标排放。如果超标排放,会被黄牌警告,进行限产或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且情节严重,就会被红牌“罚下”,一律停业、关闭。从2016年,这些企业的信息将定期向公众公开。对此,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巡视员陈永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红牌企业常规理解就要罚下,针对这种不同类的企业不同管理,促使社会形成守法的氛围,守法的企业得到认可,违法的企业就付出沉重的代价。

“水十条”中还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整体改善,水生态功能基本恢复。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工业、生活污水等排放远超环境容量,从1995年开始,全国已经累计发生1.1万起突发水环境事件。陈永清介绍,在全部措施中,涵盖了解决城市水体黑臭等水质量污染问题、修复保护水生态、防范环境隐患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措施都落实到“具体部门”。

根据“水十条”,政府将加大力度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今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据专家介绍,由于城市黑臭水体普遍存在跨区域的情况,治理时需要各地区多部门相协调,执行好“界面控制”。对于阶梯水价,由于我国水价总体偏低,因此其象征节水趋势的意义更为明显。通过价格杠杆的手段,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倒逼节约用水。

“水十条”对信息公开做了明确指示。“水十条”将针对“从水源到水龙头”进行全过程监管。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透明不仅有利于开展工作, 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应该从行动上走出“想怎么公开就怎么公开”的随意性,严格依法依规公开,才能有序公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表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是“水十条”的一个重点。“水十条”对于信息公开、对于公众参与看得比较重,应该说理清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形成一个社会共治的局面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从水的角度讲,公众,包括我们自己也是产生污染的一个方面,公众节约用水本身就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参与“水十条”的工作。这是一个权利、责任相平衡的问题。

信息公开,倒逼改善机制

“水十条”的一大亮点是对信息公开、公众监督提出要求,明确了公众参与和投诉举报制度。做到这一条,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公众也要积极强化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将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公开实效放到了更突出的位置。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2015年1月23日,国务院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施行,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遇到一些问题。

吴舜泽表示,“水十条”要求政府把水源地的水质、自来水厂的水质、居民生活用水水质分阶段向社会公开。其作用非常大,因为信息公开之后就有了一个倒逼的改善机制。

及时公开,公众参与环保

作为环保法的延续,“水十条”中明确提出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在参与环保的过程中,“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要求环保部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层级上明显偏低。所以,无论是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国家基本行政制度的性质,还是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在我国信息公开如今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主动及时地公开信息;二是政府被动地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变被动为主动。同时,公众应该正确地行使权力,通过复议、诉讼,要求政府公开信息。

家住海淀区的李霞(化名)接受采访时表示,其最关心的是水费,“水十条”出台后据说水费会上涨,希望政府能够及时说明涨价涨了哪部分,涨价的这部分又会用到哪里去。

从长期来看,“水十条”必定会给污染企业戴上紧箍咒 ,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多赢。(《民生周刊》记者:畅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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