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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卖假茅台被判10倍赔偿

来源: 北京晨报2015-03-16 14:15:48 倍赔偿 华润 万家

摘要:孙先生花1 3万余元在超市买了7瓶茅台,结果被检测均为假酒。为此,他将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超市退货、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13万余元后,超市提出上诉。

孙先生花1.3万余元在超市买了7瓶茅台,结果被检测均为假酒。为此,他将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超市退货、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13万余元后,超市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超市未尽审查义务,且不能举证证明食品的安全性,故维持原判。

消费者:

所买7瓶茅台全是假货

消费者孙先生说,2012年6月29日,他和朋友在西单华润万家便利超市买烟时,顺便购买了7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格为1990元/瓶。在驾车返回的路上,孙先生发现每瓶酒的包装都不同,怀疑是假酒。朋友打开其中一瓶酒,尝了一口,也感觉不对。于是,孙先生将其中一瓶酒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鉴定为“该酒不是贵州茅台酒”。

孙先生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局将剩余的6瓶酒送至茅台酒厂检验,结果也显示非茅台酒厂产品。之后,孙先生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同时支付760元检测费。

一审中,华润超市表示,作为经销商,其已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同时也与供货商签订了促销合同,对商品各项检测指标在进货时进行了审查,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此外,并无证据显示涉案假酒属有毒、有害商品,仅凭假酒就认定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依据。超市供货商糖业烟酒公司给工商部门出具的说明显示,孙先生购买的“假茅台”非公司供货。一审判决后支持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超市不服后提出上诉。

超市:

检测不在场不认可结果

庭审中,华润超市代理人坚持认为,涉案茅台经过审查合格后才进入超市。涉案酒水并非茅台酒,但并不必然就是违反食品安全的商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应当具体说明其必然会产生危害的成分。对于一审判决指出,尽管没有证据指向涉案假酒属有毒有害产品,但涉案酒水处于国家食品质量监督体系之外,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风险提高,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也极高,超市代理人也提出异议,称仅据此就判决超市退一赔十没有法律依据。

代理人还说,对涉案茅台检测时超市方不在场,因此不认可该检测结果。对于涉案茅台的进货单据,代理人表示因时间较长,超市没有保存。

孙先生则回应说,检测机构曾通知过双方和第三方共同到场,但超市方最终没有到场。他还当庭提交了一份新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酒水存在违法添加多种外来物质涉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审:

超市未尽进货审查义务

市二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因超市未举证证明,应认定其销售的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应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三年。

作为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销售商,华润超市应该明知,在进货时应审查并保留能够证明涉案酒水来源的《附随单》、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记录销售台账,但其未能提供。且在糖业烟酒公司已经出具说明,证明涉案酒水不是其所供的情况下,超市仍不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酒水的来源,故应认定对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是明知的。超市关于已尽到进货审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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