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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不妨从重排法庭桌椅做起

来源:民生周刊2015-03-16 10:07:46 桌椅 法庭

摘要:2015年是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一年,帷幕已在试点省份拉开。

2015年是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一年,帷幕已在试点省份拉开。司法改革任务繁重,从司法体制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都有需要动大手术的地方,而各方利益关系、落后的司法观念也在羁绊改革推进。改革如何改,从何下手,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谈起来话题总显得沉重。

我想撇开这些沉重的话题,在司法改革的艰难进程中提一个花絮式的建议:把法庭既有桌椅位置打乱,重新排列组合。

  

旧格局易于有罪推定

我国现行法庭的格局是图一,这是自1980年1月1日刑诉法实施时确定的法庭格局,沿用到现在。这一格局是时代的产物,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但带着浓厚的究问式色彩。公诉人、律师分坐法官两边,呈八字形展开,一半对着被告人,一半对着观众,批判式的成分远大于向法官说理的成分。被告人孤零零坐在法官对面,直面法官受审,遗留着县官拍惊堂木审讯犯人的色彩。律师虽然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但与公诉人分别坐在法官两侧,不像被告人的辩护人,更像是法官身边的侍卫,虎视眈眈地目视着被告人。在这样的法庭模式下,庭审越来越像“过堂”,法官的脾气越来越大,被告人的地位越来越像跪在“青天大老爷”面前的犯人。被告人的衣服逐渐变成罪犯的“号衣”,普通座椅逐步变成打击困兽的“围栏”,即使坐在法庭上,还要被戴上手铐脚镣,被告人似乎已经变成罪犯。

让被告人在法庭上蒙羞也许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司法官们坐在这样的法庭上,他们内心逐步坚定、确信面前的被告人就是罪犯,就要被从重处罚。可见,现行法庭格局为有罪推定思想推波助澜。

  

桌椅重排控辩双方平等

因此,法庭格局将桌椅板凳打乱,重新排列组合后成为图二的格局,效果将大不一样。第一,审判逐渐向“以庭审为中心”过渡。对法官而言,在法庭上聆听控辩双方意见很重要。而现在的不少法官基本不懂得聆听。他们在庭审中戴着有色眼镜,用早已形成的“有罪”观念,先入为主地“走过场”,庭审不过是必须履行的程序。所以,在法庭上他们时常没有耐心,认为被告人辩解是认罪态度不好,律师辩护是他们拿了被告人的钱在家属面前装模作样地表演,只有公诉人指控才是维护国家利益。因此,法官帮助公诉人与被告人、律师争斗的情况,在法庭上屡见不鲜。

在图二格局下,法官才能真正面对控辩双方,而不是仅直接面对被告人。这样有助于法官重新审视自己的角色和职业,发现自己不应是“第二公诉人”,而是公平的裁判者,只有认真聆听双方意见,才有可能做出公平判决。

第二,突出控辩双方平等地位。当控辩双方并排坐在一起,共同面对法官时,控辩双方才能意识到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公诉方凌驾于律师之上,更不应出现公诉人在法庭上监督法官的奇怪现象,公诉人大声宣称自己“代表国家”的压倒性气势也将不复存在。控辩双方共同面对的是法官,双方从不同角度提出指控与辩护的对抗性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本目的是帮助法官把好关,防止出现错案。

第三,从“公检法”的线性结构向“控辩审”三角形结构转变。现有刑事诉讼结构是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的传送带式的线性结构。在这个传送带上,刑事诉讼往往成为一条加工“罪犯”的流水线,公安机关为龙头老大,在传送带的前端,将抓来的“罪犯”放在传送带上;检察机关位于传送带中间,将“罪犯”打包贴上标签后传给后面的法官;法官收到包装好的“罪犯”,打上“合格”烙印,他们共同的产品就“下线”了,加工完成的“罪犯”再被送往监狱。在这一流水线下,冤案频繁发生,根本原因是辩护方缺失,公检本质上是一家。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实际上只有控审两方,辩护人完全被排除在流水线体制之外。当“检法配合公安”的荒谬指令下达后,原本处于弱势的辩方完全缺位,龙头老大“控制”甚至“绑架”检察院和法院,办案过程缺少监督和对抗机制,这是冤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现代意义的刑事诉讼,应是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形结构,这才是最稳定的结构。变成图二的格局,控辩审的三角形结构更加直观,当检察官和律师在平等位置上入座时,他们立刻会意识到双方平等,各自职责是帮助法官公平处理案件;当法官步入法庭面对公诉人和辩护人时,意识到自己不偏不倚居中审判的天职,保持公正而不是偏向一方。

第四,被告去标签化,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法官不再直接面对被告人后,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的审判焦点开始被法律人之间的专业对话取代,依据证据和法律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法官真正关心的问题。法官需要听取的是专业级的对话,号衣、笼子、手铐脚镣等罪犯标签失去意义,有罪推定思想逐步向无罪推定转变。第五,弱化舆论对法官的冲击。旧格局下被告人后面是观众,一双双眼睛直视法官,象征着舆论对法官的冲击。面前没有屏障,这种庭审格局让法官心里没底。新格局让法官有了专业级别的对话、思索和考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等审判要素有了深刻认识,法官知道应如何通过判决说理,引导社会树立基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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