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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 建议适当调整养老保险费率

来源:民生周刊2015-03-11 17:11:12 全国人大 费率 养老保险

摘要:我国5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而其他4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在12%左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张天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5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前3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企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一般为20%左右,职工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为6%左右,职工个人为2%;失业保险费率,单位为2%,职工1%,农民工参保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费率在0.5%—2%之间;生育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缴费。

通过上述数据反映,我国5项社会保险费率中,主要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而其他4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在12%左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张天任通过日常调研走访企业,发现养老保险费率偏高将会造成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是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费率直接影响企业的人力成本,而人力成本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由于社会平均工资不断增长,偏高的养老保险费率将持续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压缩企业利润空间,影响企业再投入、再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特别对于众多中小微企业,偏弱的经济实力与偏高的人力成本始终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突出矛盾,一旦外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发展受人力成本过高拖累将难以为继。

二是影响企业员工直接收入。偏高的养老保险费率迫使企业将相当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为员工缴费中,而直接分配给员工作为工资收入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在CPI连年上涨的前提下,即使员工可支配的工资收入得到一定增长,但实际消费水平却没有得到明显提升。长此以往,将抑制社会消费能力,不利于扩大内需。

三是影响企业用工制度。为规避偏高的养老保险费率,目前有不少企业倾向于雇佣劳务派遣人员或将长期用工“短期化”,甚至以种种借口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而一些企业员工为得到更多的工资收入,也甘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长此以往,将对和谐劳动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他认为从扶持企业发展、鼓励职工消费、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国家应该适当调整养老保险费率。

他建议,首先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目前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不到8%,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在总缴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议财政对养老保险多支付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压力就可以小一些,小微企业更容易接受,员工也会更积极。建议政府建立养老保险补贴逐年增长机制,增长幅度高于各地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待时机成熟时进一步降低企业及个人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

其次是建立养老保险费率动态调节机制。建议政府高度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费率动态响应机制。一旦外部经济形势不利于企业发展,比如遭遇大的冲击,出现普遍经营困难时,启动临时性、阶段性养老保险费减免政策,帮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同时,对中小微企业减负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在可能的基础上适当下调或减免养老保险费率,以利于企业的培育发展。

最后需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的管理效率和运作能力,拓展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以起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贯彻执行新《预算法》,加大社保基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本刊记者 严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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