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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儿童收养待“修法”

来源:民生周刊2020-06-01 20:57:49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方燕

“现行收养制度存在收养条件过高,收养程序不完善,对收养人评估流于形式,对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日常监督缺失等问题。”接受本刊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说。

两年前,方燕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履职第一年,她就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议案作为第一份建言。围绕收养问题,她曾走访过多家福利院和很多失独家庭。

今年全国两会,方燕再次提出儿童收养话题。围绕收养评估、监督制度、出台配套实施办法等内容,她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收养评估要细化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出台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但仍然没有出台具体的评估标准。

早在2012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涉及收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性格心理,以及与被收养人的相适度等诸多方面,对其科学判断需要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2015 年,民政部又出台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收养评估工作的相关标准、流程等。与此同时,各地方也陆续制定相应的评估细则。

以往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行政主导模式的收养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往往指定或者授权第三方社会组织或儿童福利机构等来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方燕说。

在方燕看来,现有收养评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例如,委托第三方参与评估的依据仅仅是《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

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第三方机构的资格审核标准如何?由谁主导?评估结果的具体效力要如何认定?当评估结果对当事人不利时,被收养人是否有救济途径?

针对这些问题,方燕建议结合之前地方试点的经验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评估标准、流程等规定,明确民政部门的相关权责,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审核办法,分级细化评估指标、细化评估流程等。

建立跟踪监督机制

现行的收养法仅仅关注收养前审查,尚未建立收养关系成立后的跟踪监督制度。然而,很多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行为往往发生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

针对这种情况,方燕认为,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

“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询问孩子的意愿。”她说。

具体而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担起最直接的监督职责。

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方燕建议,我国应该建立收养后跟踪体系和未成年人收养档案,借助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基层组织的力量,长期、定期、实地了解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直至成年。

“借助大数据等技术优势,逐步建立全国联通的收养信息系统,确保收养家庭的动态能够随时被相关部门掌握,防止出现收养家庭失联失控的情况。”方燕说。

为解决收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方燕建议,应建立举报通道。

“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她说。

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此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然而,民间非正规渠道收养儿童甚至拐卖儿童犯罪现象屡禁不止。

我国现行的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1998年修订过一次,实施至今已20余年。“如今,我国的综合实力、社会经济条件、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收养法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状况。”方燕说。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对于收养的规定仅有20多个条款,收养作为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法定途径,关系到收养各方的切身利益。

方燕建议,在《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基础上,建立收养评估、监督制度,加强对收养儿童的权益保障。

“目前的法律条款难以覆盖收养关系建立的各种需求。”方燕说,目前收养法配套的规定多数由民政部门制定印发,《民法典》审议通过并生效后,应当尽快出台收养制度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规定。

收养法第六章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法典》审议通过并生效后,收养制度的完善可以参考收养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或规定。”方燕建议。

□ 《民生周刊》记者   郑智维)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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