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2015-12-17 09:02:18 互联网 社会 平台
对话动机
在一段时间里,“众包”似乎只是针对企业而言的一种生产方式——人们集合在一起,共同完成任务,而这些任务曾经是由某个专业领域的雇员完成的。简单地说,“众包就是社会生产”。不过,在“互联网+”的浪潮下,“众包”更容易实现,只需要通过一个众包服务平台,便可将任务交给众多网友分别完成;“众包”的领域也更加广阔,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互联网众包服务正在改变惯有的工作生活模式,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涉及餐饮、快递等民生行业的众包服务安全问题如何保证?对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应该如何监管?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莘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阿拉木斯
众包服务趋势值得肯定
记者:对于互联网众包模式,普通人的理解是,根据自己合适的时间,在互联网上领任务、做兼职。可以说,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的建立,改变了许多行业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将一部分潜在的社会生产力挖掘出来。
刘莘:以前,一些社区有公共留言板,人们将需求写在上面,其他人看到后认为可以满足这个需求,就会去联系发布需求的人。互联网众包服务模式有点“留言板”的色彩。
这种趋势值得肯定,这样的模式创新使生活变得更加丰富、方便、快捷,符合人的发展愿望。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与人们联系最为紧密的互联网众包服务,包括餐饮、出行乘车、便利店外送、快递业务等。以前,餐饮、快递等行业都是有准入条件的,比如资质、行业标准等。现在,手机上的众包APP软件将这些原本有特定主体的工作发布给了普通人,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对于这种情况,有些消费者认为,这种模式带来了便利和更多的选择空间;也有一些消费者则对这种模式抱有顾虑。
刘莘:我觉得,首先要有一个基本理念,成年人是理性人,能够自由做选择和决定。在这个前提下,政府首先应强调从业者信息公开的义务。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应将从业者与所从事服务相关的身份信息公开,以便消费者作出理性的选择。
另外,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还有监督的义务。比如,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对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上的从业公司提出设置安全保证措施、核对身份、相关证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应该把信息充分披露给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思路很好,既让互联网平台有一定义务,又不会让互联网平台的义务像政府管理部门一样。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互联网平台,又保护了消费者。
众包平台责任需要明确
记者:新食品安全法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与此同时,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正在尝试将普通家庭厨房的生产力与外卖需求相连接。
我国早就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商务部也发布了多条相关管理办法。不过,我们发现,在便利店众包服务平台上,没有对烟酒购买者的年龄作限制,甚至没有任何提示。
从这些情况来看,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的运作似乎在与既有的监管方式博弈。
朱巍: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改变了一些传统行业的主体。以前,互联网就是一个平台,是提供信息的工具。现在,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改变了原有的“生态链”。我们需要回答什么可以众包、什么绝对不允许众包、是否允许转包几次等问题。
记者:一个餐饮众包服务APP平台的免责声明中这样写道:平台仅为用户和美食发布者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平台并非用户和美食发布者之间服务的参与者。平台无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美食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性或合法性,提供的美食或服务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各方履行其在交易协议中各项义务的能力。您应自行谨慎判断确定相关服务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除非平台另有明确规定。
从这样的规则可以看出,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会对自己、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有所界定。不过,这些规则给人的感觉是,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但往往倾向于将自身的责任降到最低。
阿拉木斯:商务部要求电商平台在制定规则前要征求意见、公示,要针对大家集中反映的问题有回应和调整。商务部还要求电商平台对规则进行备案,使管理部门掌握平台的整个规则。这些是商务部网络交易规则备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实施已经有1年了。
另外,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办法要求,平台规则的制定过程、公示要有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对于平台规则的制定,相关部门都有要求。
朱巍:在互联网众包模式中,首先是主体资质问题。以前是对主体资质进行监管,现在是对平台进行监管,平台再对主体进行监管。那么,平台的监管要做到什么程度,一旦出了问题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目前还不健全。平台责任明确化,是“互联网+”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平台治理需多元化
记者:从现实来看,互联网众包服务平台交易量巨大。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对海量交易进行监管,这应该是传统监管方式面临的挑战。
阿拉木斯:互联网交易有海量、动态的特征,比如“双11”,有的电商平台每秒钟的交易达到14万笔。在这些交易中,即使只产生十万分之一的纠纷,数量也很大。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互联网众包服务仅靠政府部门治理是不太可行的。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事前设置许可证监管的方式,不能实现动态、长期、有效的监管。这样一来,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就变成一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也就是说,降低门槛,在发展过程中,由平台、公众共同参与监管,同时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
在这种监管模式中,至少要形成两层监管:一层监管是,平台利用自己的规则,在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达成基础性协议,对轻微损害行为作出处罚;另一层监管是,政府部门针对比较严重的问题,针对违法行为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作出明确处理。
这些都是社会共治的理念和做法,一方面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体现,另一方面是针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实际情况作出的选择;一方面,平台作为主体参与治理,另一方面,消费者、网友既是治理对象,也是治理主体。对于平台上出现的有害信息、网上打假、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可交给第三方处理。
这样使得我们对互联网的治理多样化、多元化,对秩序的建立非常有帮助。
记者:您刚才还提到了信用体系的作用,在互联网众包服务中,信用体系的对象包括哪些?
阿拉木斯: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包括平台、商家和消费者。
以往,线下交易信用记录是零散的,很难查询到。电子商务的信用随着交易而伴生,是广大消费者的评价汇集起来形成的。电子商务信用最大的特点就是广泛、动态,基于真实的买卖双方打分的记录,这种记录可以说是一种创新。一方面,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很大帮助,另一方面,它的发展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起到重要作用。随着O2O服务越来越多,我们可以把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延伸至整个社会交易、公共服务中。
(记者 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