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周刊

微信
微博
微博|微信

扫一扫,用微信浏览

|客户端
民生与法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与法

封面丨南平市法院“三位一体”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调研述评

来源:民生与法2015-09-14 15:02:38 南平市 述评 生态环境

摘要: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生态司法成为国家生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索“南平模式”促进生态福建建设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生态司法成为国家生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揭牌成立,这既是司法回应时代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步入新阶段。全国法院在多年的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进行了诸多探索和有益尝试,其中,福建省南平市法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建设战略思想,积极探索创建了极具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南平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早在2001年,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即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2002年,福建成为中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省份。十多年来,福建锲而不舍着力生态省建设,森林覆盖率达62%,连续38年居全国首位,成为中国唯一水、大气、生态环境全优的省份。其中,地处福建北部、占该省陆域面积20%的南平市,功不可没。南平两级法院在林业庭的基础上挂牌成立了生态资源审判庭,倡导绿色先行的司法理念,探索实践“惩治、修复、联防”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模式,实现了依法惩处与宣传教育的融合、事前预防与事后修复的融合、民事处纠与刑事司法的融合,极大促进了当地的生态文明建设。

依法惩处与宣传教育的有机融合

身处南方重点林区,南平市两级法院较早成立了专门的林业审判机构——林业审判庭,较早的开展专业化司法工作。三十多年来,他们始终关注林区的安全与稳定,依法惩处了众多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调处了大量的涉林矛盾纠纷。但惩治犯罪不是目的,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的理念才是根本。教育历来被认为是预防犯罪的一项有力措施和有效途径。从整体而言,教育主要从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两个层面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自发性和强制性的调整,促使人们自觉地或有意识地树立起法律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

为此,他们十分注重生态审判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开展巡回审判进林区等活动,建立了生态司法立体化宣传机制,通过以案说法,集中宣判、专题报道等形式,提高群众对生态司法保护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强化审判效果,增强社会认同。一组数据或能证实惩治犯罪与宣传教育有机融合的成效,经过几年持续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犯罪的专项行动,破坏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已从2011年的7件下降至2014年的1件,破坏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也从2011年的90件下降至2014年的66件。案件逐年下降,生态保护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事前预防与事后修复的有机融合

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南平法院在多年的涉林审判实践中发现盗伐滥伐林木、森林失火等犯罪屡屡发生,占涉林犯罪的70%以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利益诱惑面前人性贪婪毕露,对大自然肆意凌掠,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生态执法与管理方面存在着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此,南平法院大力开展预防性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建立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互动机制。一方面,加强与检察、林业、环保、国土、水利、农业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生态审判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针对个案研判,注重分析宏观行政管理漏洞、行政执法失范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另一方面,他们积极协调市财政局、林业局、国土局等单位,邀请热心企业、社会爱心人士参与,筹建全市统一的生态公益基金,为修复受损生态提供资金支持。武夷山法院推行“一区二员三进”预防性生态司法保护机制,生态犯罪的发生率呈负增长。

对生态犯罪单处刑罚是不够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更为关键。为此,南平法院积极推广替代性修复司法,恢复破损的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与报应主义司法不同,修复性司法主张犯罪首先是对具体个人和人们关系的侵犯,重要的不是如何对加害人施以刑罚而是对已有伤害的修复,受到犯罪影响的受害人、加害人和社区有权参与到犯罪的处理过程之中。它主张在追求自由最大化的目标之下,如无必要应该尽可能少地运用刑事司法措施,重视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良知对犯罪的抵制作用,尤其是社区对“融合性羞辱”的运用。在生态司法领域引入修复性司法机制,非常契合环境公益性的需要。早在2002年,邵武法院即在全国率先作出了“以补种林木折抵罚金”的判决,2009年,该院创新了林木补种补植令、监管令制度,开启了南平法院“恢复性生态司法”的新模式。该机制有效解决了减少涉林犯罪和被毁山林生态修复问题,被评为全国环境保护优秀事例。同时,他们将该制度移植到生态资源其他领域,采取寻找替代水源、巡山监管、异地补种、增殖放流等方式,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水源、渔业等资源。

民事处纠与刑事司法的融合

南平是全国较早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地方,涉林矛盾纠纷较多,且大多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如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激发性事件,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更容易造成生态资源的破坏。实践证明,相当多的涉林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并未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 2010年,南平中院与市林业局共同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涉林矛盾纠纷诉(访)前化解网络,充分发挥法院、林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方面的力量和专业优势,抓源头、抓基层,将各县市区对涉林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的综治考评,有效地把涉林矛盾就地化解,提前预防。2012年,他们在涉林纠纷较多的松溪县开展“无讼林区”创建工作,并以此为载体,大力推行“化解性生态司法”新模式。同时,松溪法院与浙江省庆元法院开展“省际司法互助”,由法庭牵头进行两省边界生态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边界地区环境保护。

行政边界区域环境治理面临广泛的不良府际竞争、地方政府缺乏区域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相关利益主体缺位、缺乏区域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等根本性困境。因而,区域环境治理内在地要求实行“协同法治”。松溪法院与浙江省庆元法院开展“省际司法互助”就是协同法治的一个典型范例,她由法庭牵头进行两省边界生态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边界地区环境保护。2010年以来,在化解性生态司法机制的作用下,南平法院受理的生态侵权、资源权属纠纷案件年均下降5%,全市40%的乡镇未发生涉生态诉讼。光泽、松溪两县成功创建首批国家级生态县。

如果说民事处纠主要解决的是内部的权属争议问题,那么填补刑事案件中的生态损失则已然突破了私法的范畴,其救济的不单纯是被害人的利益,更体现了公众对被告人不法行为的责难。由此,产生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法均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在司法层面,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脱节的表现之一就是受案率低下甚至是零受案率,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正遭遇如此尴尬局面,原因在于诉讼经济成本的负担对诉讼原告形成了风险倒逼,受害人群体遭遇了“集体行动困境”而慎于起诉。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优化分摊诉讼成本,通过“选择性激励”,借鉴“赏金猎人”制度,让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凸显环境诉讼的公益性及实用性。因此,落实公益诉讼条款,更需要法院人的实践勇气与推动能力。南平法院人不甘落后,敢为人先,继2014年光泽法院调解审结了首起由林业主管部门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今年1月1日,南平中院受理了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民间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公益诉讼,让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者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经济上更加得不偿失,通过个案审判强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意识。

小结

从“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仅仅是字词和口号的变化,更是彰显了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和执政理念的更新,也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期盼。因此,从事生态审判工作,不仅要对案件负责,还要对未来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南平法院“惩治、修复、联防”三位一体的生态司法模式,实现生态司法理念上“惩处与教育、预防与修复、处纠与刑罚的三个有机融合,为我们推开了新时期生态司法的一扇窗,期待全国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能推开更多的生态司法视窗,绘就美丽中国的宏伟画卷,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韩德强)

合作单位

友情链接

民生网新闻热线:010-65363346  010-65363014        投稿邮箱:msweekly@sina.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5363027        举报邮箱:msweekly@sina.com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2254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80029    |    京ICP备10053091号-5    |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