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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众论)

来源:人民日报2025-09-23 09:49:41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这为我们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强信心、稳预期指明了方向。今年5月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传递出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明确信号。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动形成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基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经济越发展,就越离不开法治。一个地方的法治化水平越高、营商环境越完善,交易就越安全,企业家的心理预期就越稳定,干事创业也越有动力,进而推动经济发展的活力就越充沛、越持久。没有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硬件设施再好、招商政策再优惠,也难以吸引更多企业投资经商。

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最有效的“定心丸”。在今年2月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都十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推动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离不开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这既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又是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过程中获得平等法律保护,是其发展壮大的内在需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法治能够确保各类企业在准入条件、经营规则等方面享有实质公平,并监督执法和司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保护企业合法的经营权利和财产权利。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强化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让民营企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以企业产权为例。“有恒产者有恒心”,企业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护企业产权,既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等,依法对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产权加强保护,有效增强了各类经营主体发展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提供基本条件。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预期是经营主体对未来的判断,能够直接影响经营主体的经济行为选择。这是因为,企业和企业家对生产与消费活动进行安排时,通常要首先对未来进行预测和判断,然后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作出有效决策并采取相应行动,以更好应对发展中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因此,稳定预期是激发民营企业发展动力和活力的一个关键因素。特别是在当前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环境下,预期稳定,投资者才敢于投资、经营者才会扩大生产、消费者才愿意消费。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经济和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活动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比如,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要求政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这能够有效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稳定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的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提供有力支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民营企业具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特点,在科技创新领域表现活跃。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涵盖了80%以上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92%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我国正在以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保护和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精神、创新活力,是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内容。需要看到,创新活动天然伴随着未知风险,向来是“九死一生”。法治化营商环境既是秩序稳定的前提,也具有鼓励和包容创新的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能够助力民营企业有效规避和积极应对创新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挑战。具体来看,一方面,保障经济活动有序开展,为民营企业开展创新实践提供可预期的合法框架,划定清晰“跑道”,减少环境不确定性,进而有效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另一方面,确保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能够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免受侵犯,为企业持续开展创新活动提供有力保障,进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也将推动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和包容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不断加强

在2014年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练好内功、办好自己事,加快市场化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国始终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落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的要求,并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强化法治供给,健全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持续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中,我国位次大幅提升,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为民营经济投资兴业和发展壮大提供了有效支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聚焦营商环境立法,持续优化企业经营发展制度环境。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供给,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不断夯实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规则基石。比如,2020年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等,为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许多省(区、市)也对照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科技创新、融资支持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有力提升了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聚焦涉企规范执法,着力减轻企业合规经营负担。执法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直接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近年来,着眼公平公正,执法机关加强重点领域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础进一步夯实。在执法标准上,不断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基础上,各地各部门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在范围、幅度等方面的尺度和标准。截至2024年底,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出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事项清单累计达3952项。在执法方式上,全面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在执法监督上,各地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手段,“扫码入企”等举措有效增强行政检查规范性;行政复议在纠正行政行为方面也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6500余件。这些重要举措,依法有效平等保护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聚焦提升司法质效,以公正司法为企业经营解纷。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的关键一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具有重要作用。公正司法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聚焦提升司法质效,持续努力以公正司法为企业经营解纷,有力提升了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水平。比如,在支持企业退出方面,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不断提升,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加强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企业破产信息核查高效办理,2024年推出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现9个核查事项一次联办,进一步便利了破产企业信息核查,提高破产处置效率。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企业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7%的企业认为我国法院在解决商业纠纷时公正可靠,在已完成调查的100多个经济体中处于领先水平。同时,各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推动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2024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合同纠纷115.3万件,其中涉民营企业纠纷23.4万件,从根源上化解了一批涉企矛盾纠纷。公正司法的持续推进和司法质效的持续提升,既有力保障了各项营商活动依法依规顺利进行,又有效提升了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与合规意识,增强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内驱力。

聚焦守法意识培育,营造企业学法知法用法良好氛围。市场经济倡导“有约必守、违约必究”的契约精神,只有经营主体共同遵守市场规则,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项营商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我国组织开展了“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活动,普及产权平等保护等相关法治理念;在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各地陆续推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万所联万会”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建律师服务团,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对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指导,累计组织出版80多个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公司法等多个业务领域,以优秀实践经验助力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经过不懈努力,民营企业的守法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不断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想基础。

以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改善营商环境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不会止步,需要久久为功、绵绵用力。近年来,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更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与民营企业对更优营商环境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新时代新征程,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需要,针对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健全法规体系、强化制度执行、营造公平环境,更好稳定发展预期、激活创新动力,为民营经济行稳致远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更加注重合法权益保护。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范处置涉案财产,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严格审查。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

更加注重规范涉企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对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事项不予处罚,对列入首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事项免予处罚。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严防执法中个别趋利性行为和违规异地执法。

更加注重司法保障质效。推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设,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优化执行权配置,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加强府院联动和部门间数据联通,加强法院体系内跨部门、跨地域联动协作,更好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加强普法宣传,充分阐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和规范引导作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教育警示作用,让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看得懂、用得上”。

更加注重法治政府表率作用。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落实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制度安排。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拖欠企业款项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吴小雁)

《 人民日报 》( 2025年09月23日 09 版)

 

(责任编辑: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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