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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社司法清收的难点与对策

来源:民生网2023-03-27 16:21:44

农商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行社)清收不良贷款难问题直接带来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也制约着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当前正面临转换和转制的关键时期。在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清收手段与处置的同时,通过司法清收已经成为行业广泛共识。近日,笔者通过走访多家行社调查发现,司法清收存在着许多难点需要亟待应对。在此,笔者提出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难点

所谓的司法清收指的是行社运用法律手段,与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的合作,依据法律对欠债人展开的法律行为。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形成的债权,尤其法律债权难以履行,一直成为基层行社避不开的难题。主要表现在:

(一)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是借款人和担保人联系不上或不予配合。法院三次公告长达180天左右,严重影响开庭和执行进度。二是评估与拍卖程序障碍。借款人不配合评估或对评估价值提出牵强异议,评估受阻或拍卖中止,等于消耗诉讼成本和拖延时间。三是受到租赁在前、案外人异议、第三人未在行社抵押合同中、未对地上建筑物(无产权)进行查封等因素干扰,造成案件梗阻。四是执行拍卖程序中,违章建筑不予甄别,拍卖公告中不披露,评估价值受影响。五是评估机构无选择权。由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费过高,严重影响抵押物优先受偿进度。如辽西某农商银行2020年共计诉讼案件32件,金额6,790万元,其中有29件5,956万元进入执行阶段,评估值高于市场价。由于信息不对称,该行并不了解评估机构。而借款户与承办评估机构信息畅通,故意抬高抵押物的评估值。其中,借款人刘某用3处门市房抵押借款160万元,因为刘某与评估机构负责人的亲属关系,评估值高过贷款额度3倍还多。如果该行同意处置门市房,还要反补借款人刘某款项,额度超过借款额。这件事在当地引起较大的争议与反响。六是抵押物处置难。随着经济下行和房地产价降温的影响,对抵押物处置的压力也随之增加。经过调查,行社大部分抵押物为房产和土地,且房产多属于闲置,土地不是热点地段。拍卖期间无人询价,导致流拍,接收后处置更加困难。七是其他因素。如某市农商银行改制后大楼搬迁及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涉及特殊案件区域内的法院有4家,诉讼案件管辖权成了问题。且每笔案子不是同一位法官审理,沟通难度很大。另外,因为受到结案率的影响,临近年终等因素辖区法院不接案子,除非要过诉讼时效地进行沟通后方可立案或预立案,否则影响法院的判案率和结案率考核。人为拖累案件的诉讼,加大诉讼的难度。

(二)公安机关清收面临的问题

近些年,省联社加大清收力度,协同公安机关对借款人进行法律追偿,取得不错的佳绩,但也显示出当前形势下一些难以忽视的问题。

一是借款户的电话、地址多次更换,无法与借款户取得联系,办案人员也束手无策。二是借款人长期在外,联系困难。因为一些借款人外出打工,夫妻双方常年在外,贷款到期后无法联系到人,而使贷款无法完善手续和收回。三是自身债务较大,无能力偿还。有一些借款户在长期的生产、经营、生活中积累了大量的债务,负债累累,家徒四壁,即便挣点钱还借款也是杯水车薪;更有一些贷借款户由于欠款过多,也不去想办法赚钱清偿债务,影响清收盘活工作。四是公安机关协助清收后没有收到效果,再去清收基本无望。一般情况下,达不到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立案侦查的标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相应清收难度增大。

(三)抵债资产发现的问题

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实际中,过户手续繁琐、税费较大,导致大部分抵债资产没有过户和处置。在实际工作中,法院裁定接收抵债资产每道过户税费应该仅为契税加印花税4.05%,但每个地区房产和税务部门对税费政策执行情况不同,往往面临大额税费。例如:某行于2018年接收法院裁定某县新居门市房29处,入账价值2,628万元。该房产地理位置较好,产权明晰,但在拍卖过程中购买人去房产、税务了解,过户至少需要缴纳过户费。又因法院判决给该行,因此需要购买人过2次户。一是由借款人变更至该行名下契税加印花税4.05%、土地增值税13.3%;二是由该行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契税加印花税4.05%、土地增值税13.3%,两者总计34.7%。为减少该行损失,在拍卖时该行还要求购买人承担全部过户费用,虽然处置价格略低于市场价,但加上各项税费以后就比市场价格高出很多。同时,在过户过程中,需要该行配合购买人提供大量手续,例如房产测绘、营业执照、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各类发票、法人身份证、单位情况说明等等,过户一笔至少需要一至两周时间才能办理下来。此外土地增值税如增值差额加大,需缴纳30%—50%左右的增值税。这些,都令购买户望而却步。

二、 对策

清收不良是一项艰巨而富于挑战工作,不干是不作为,干又是无作为。面对如此困境,如何解决问题呢?

(一)强化意识,提升能力。为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风险,经办人员要增强制度意识、法律意识,熟悉信贷政策。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遵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责、主动防范规避事前、事中、事后各类风险,确保信贷资产不受损失。

(二)解决送达难问题。在不良贷款诉讼案件中送达难是普遍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的办法是将现有借款合同“其他事项”条款中明确加入送达的约定,主要为:“因借款人本人提供或者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微信、手机号码等信息不准确或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我方,导致借款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文书、未收到短信类通知的,文书被退回及我行短信类通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同时,加强对信贷经办人员的管理。对不以短信类通知方式告知借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或者不予留存相关通知证明图片及视频的信贷经办人,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追责。

(三)加强对清收工作日调度。建议建立微信“清收调度群”。群成员包括行社领导班子、风险、法律合规、清收中心、营业部、各支行社(经理)。要求有清收任务机构于次日9时前将前日清收日志上报至群里,清收日志包括但不限于清收笔数、金额,确权笔数、金额,走访人员及走访户数、走访地址等,并附影像资料上传风险管理系统备案。风险管理部将按月对清收日志进行汇总、装订、通报,以便于领导班子及时对各机构清收工作进行调度和督导,以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日日有计划、周周有进度。

(四)解决诉讼案件周期长问题。对于诉讼案件执结期限长及存在突发原因等问题,要加强与相关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全力配合法院送达、开庭、执行、评估、拍卖、执结等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做到相关证据材料“细、清、准”。对于个别需要快速执结的案件,要与辖内法院沟通,派驻专人协助法院提供、收集、整理等相关材料,全力配合法院提高执结效率。

(五)强化联动效果,加大自主清收力度。在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配合的同时,加大自主清收力度,深入了解各基层支行社的借款户基本情况,分类排队,将基础信息、抵质押物录入电脑,先易后难,地毯式清收。除常规上门清收外,还要在借款户的现住址所在地张贴告示,公告催收,充分利用电话信息,信函等不同形式告知借款户偿还欠款,否则,面临道德与经济上的损失。同时,将钉子户、赖账户纳入失信人名单,净化信贷环境。

(六)多渠道维权,突出司法清收的严肃性和震慑力。借助司法清收,与社区、村委会等一切社会关系加强联络,寻找借款人关联信息,并签发贷后催收通知单。更要加大与法院的协同的力度,发挥“三勤”作用,即勤沟通、勤协调、勤走访,大力推进诉讼保全和积案清理,确保信用“黑名单”制度落到实处,加快推进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辽宁省岫岩农商银行 李宝旭)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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