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国计民生,水是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
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全国有近2/3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对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以及农业生产的刚性约束日益增强,水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位置凸显。如何做好“水文章”,打好节约用水“组合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农业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产业发展,是节水的重要领域。《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对这些领域将带来哪些影响?《民生周刊》记者采访了中国农科院灌溉所农业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调控技术团队首席科学家李平、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红瑞、水利部节约用水促进中心副处长曹鹏飞。
中国农科院灌溉所农业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调控技术团队首席科学家李平:
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落地
目前,我国年农业用水总量稳定在3760亿立方米左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2%左右。因此,农业节水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总体效率、强化气候变化应对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之一。《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在于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了节水工作的重要性,强调了节水优先的方针,有助于推动我国农业用水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高效、精准化转变。
进一步说,《条例》的实施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支撑。其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水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和农业农村部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已写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
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将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落地。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水,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可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立与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包括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可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水;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节水项目给予补助,有助于激励节水行为。
此外,《条例》明确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农村饮水安全。通过立法的形式,《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这些举措,无疑都有助于激励农村地区节水和供水设施改善。在深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方面,《条例》将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节水金融服务,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可促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提供节水服务,有助于提升农村供水效率;规定监督检查机制和节水责任制,可确保节水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条例》通过制定用水定额和管理用水计划,有助于实现对农业用水的精准控制和高效利用。而鼓励发展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的举措无疑有助于实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进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红瑞:
扩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势在必行
我国水资源总量分布不均,水资源开发利用压力大。在此背景下,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具有增加供水量、减少排污量、提高用水效率等重要作用,扩大其开发利用规模是水资源短缺形势下的必然举措。
非常规水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再生水利用为例,水量大、水质稳定、受季节和气候影响小,再生水是一种十分宝贵的水资源。此外,再生水还具有水量稳定、输水距离相对较短等特点,可为城市、工业和生态提供安全可靠的替代水源。我国再生水的利用量和利用率都在快速增长。
目前,我国水资源状况与再生水利用率发展仍不匹配,亟待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提高再生水利用率。虽然我国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再生水利用率仍然较低,循环利用技术和管理系统尚不完善。
《条例》的实施将推动包括再生水在内的非常规水资源充分利用。通过提升城镇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障。
在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方面,《条例》要求各地政府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并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这些要求将促进非常规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减轻对传统水资源的压力。
在强化项目审批管理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这意味着,在建设新项目时,必须考虑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可行性,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确保合理利用水资源。
通过推动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降低对传统水资源的依赖程度,实现城镇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除了促进城镇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外,《条例》的出台实施,还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通过规范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控,《条例》的实施可有效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利部节约用水促进中心副处长曹鹏飞:
发展节水产业,助推绿色转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社会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持续提升:与2012年相比,2022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下降46.5%、60.4%。
目前,我国节水产业已初具规模,涵盖农业节水灌溉、工业废水处理、生活节水器具、管网漏损控制、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智慧节水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从研发设计、产品装备制造到工程建设、服务管理的全产业链条。
党的二十大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有些行业和地区用水效率还不高,节水产业发展仍面临一些难点和堵点。
目前,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由市场主导的节水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尚待健全,节水领域民间投资活力还需进一步激发。
除了内生动力不强外,我国节水产业竞争力依然不足。我国节水企业总体呈现小、少、散的特点,具有社会广泛认知度、品牌影响力和规模优势的龙头节水企业较少。
此外,技术创新能力偏弱。节水技术研发投入相对不足,节水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的融合发展尚不充分,节水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标准化水平较低,节水产品技术含量和整体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小差距。《条例》是我国首次从法律法规层面提出发展节水产业,对节水产业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通过《条例》的实施,将节水产业发展成为绿色科技创新的“推进器”、绿色发展的“好伙伴”、绿色消费的“引导者”和绿色经济的“新引擎”,以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
发展节水产业,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发展节水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面向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高起点高标准推动节水产业创新发展。
在完善节水产业发展支持体系方面,应加快建立节水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优培体系、市场体系、创新体系,推动节水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融合发展、协同发力。
面向节水科技前沿、面向节水应用市场、面向国际节水领域竞争加强节水科技创新,我国要积极打造节水科技创新中心、试验基地,一体推进“政产学研用”,走好节水产业智慧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之路。完善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发布机制,加强节水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发展节水产业,离不开节水市场机制建设。要大力鼓励支持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第三方节水服务产业,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开展“节水贷”金融服务,持续推进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扩大水效标识实施范围,促进节水认证向绿色产品认证过渡。
在构建现代化节水产业体系方面,要紧扣工业、农业、城镇和生活服务等领域节水需求,培育节水产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建设节水产业园,打造全国节水产业高地。
(□ 《民生周刊》全媒体记者 郑智维)
(责任编辑:罗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