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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为商业银行押品单发新规 业内人士细说原委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2017-05-10 10:00:17 商业银行 原委 业内人士

点金

从失败的“货押”说起

对有些银行人来讲,当年红极一时的“钢贸”、“货押”,如今已成胸口永远的痛、未割尽的疮。

彼时,一群来自某省某地的“草根”,用简单粗暴的手法,把我们这些饱读经书、身居高堂的银行家们忽悠得团团转,用一堆堆不停变换标签、不知价值几何的钢材,换取了超值N倍的现金。也曾参与过类似业务,幸而对其中不可控的地方比较纠结,如抵押物的管理、资金的用途等,在高峰时退步抽身,保住了银行的资产未受损失。

如今,银行押品在房地产领域的集中同样存在潜在风险。截至今年3月末,房地产相关贷款(含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的占比已经超过了(总贷款)的三分之一,个别银行的地产相关贷款占比甚至超过了50%,潜在风险比较大。

不过随着《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正式出台,上述风险将从制度上获得逐步缓释的空间。

“货押”,通常的定义是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各种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这里的动产或货权,就是所谓的“押品”,可以归类到《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第十六条提及的“其他押品”,与金融质押品、房地产、应收账款等同样,是商业银行用来q缓释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手段。

说起来,抵质押也是银行用熟用惯的工具,为啥银监会还要专门出一个指引呢?个人观点:

押品管理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乃至道德风险的高发地带

当年的钢贸货押如此,后来的票据大案亦是。钢贸案例中,既有一堆钢材抵押给多家银行,而银行对抵押物根本没有辨识能力的故事,也有第三方监管机构与债务人勾结转移抵押物的传说;某行票据案中的银票(金融质押品)变报纸,以及某某行“有犯罪嫌疑人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单等文件,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在银行办理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无不说明,用来缓释信用风险的押品管理一旦失控,可能带来远远大于信用风险的危害。

押品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法条较为分散

对抵质押权力的界定,体现在《物权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中,各家商业银行对于抵质押相关业务及抵质押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是在此基础上形成,但鉴于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对法律条文理解上的差异等等原因,押品管理的规范和实施并不统一。尤其是一些基层的法人银行,制度缺失都一定程度存在。

银监会在相关法律基础上,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此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必须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仅厘清了商业银行对押品管理的法律责任,在操作层面上,也为各家商业银行制定相对一致的押品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提供了统一规范。

新规提供监管法律依据

《管理指引》第六条提出“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商业银行,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因此,作为商业银行,认真研究此指引,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的原则,从治理、制度、执行三个层面,重新审视和完善抵质押相关业务的管理,势在必行。(人民日报中央厨房·点金工作室出品  本文作者:许达 安徽省金融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就职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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