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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案出炉

来源:中国吉林网2017-03-02 10:01:39 长春 医院 方案

28日,记者从长春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吉林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吉林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7〕2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第三批)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

经长春市政府同意和吉林省物价局等五部门授权,《长春市公立医院(部属、省属等)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炉,根据方案,长春市从2017年2月28日零时开始,启动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记者在方案中看到,本次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本市部属、省属、企业、部队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服务项目价格。

在补偿方式方面,取消药品合理加成的损失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及公立医院降低运行成本加以弥补。

同时,在调整原则上,优化项目价格结构。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基本原则要求。提高手术类、普通护理类、普通中、西医诊察(查)类、床位费(含医用垃圾处理费)、治疗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类(包括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CT)扫描、超声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

此外,优化项目组合。诊察(查)费分设普通门诊诊察(查)费、专家门诊诊察(查)费、急诊诊察(查)费、门急诊留观诊察(查)费、住院诊察(查)费。设立便民门诊,方便群众就医;对逐级转诊的患者医疗服务价格适当下浮,促进分级诊疗。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价格加收10%。

另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病程较长、住院费用较高、个人负担可能增加的特殊病种,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或项目定额标准,保证患者个人负担不增加。通过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大病保险保障机制和积极开展特困群体医疗救助等措施,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记者注意到,为了减少对部分患者就医负担的影响,对涉及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暂不作调整。如血液透析、血透监测等特殊人群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此次暂不作调整。之前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制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在实施范围方面,方案中也有明确说明。按90%额度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医院包括: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一汽集团总医院。

按80%额度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医院包括: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长春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吉林省胜利医院、吉林省春光康复医院、吉林省肢体伤残康复医院、吉林省职业病防治医院,吉林省电力医院,解放军第208医院,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

其中,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医院、吉林省公安厅边防总队医院,吉林大学南岭校区医院、吉林大学南湖校区医院、吉林大学校医院、吉林大学朝阳校区医院、吉林财经大学医院、吉林农业大学医院、长春大学医院、长春工业大学医院、长春理工大学医院、吉林省地矿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长春市公立医院(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长发改收费联〔2016〕70号),执行区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以上政策同卫生、医保、财政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本方案自2017年2月28日零时开始执行。调整后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具体价格详见长春市发改委网站,长春市部属、省属等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表。(记者栾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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