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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校园欺凌将受法律严惩

来源: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2016-12-28 15:44:56 法律 校园

近年来,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全社会高度关切。今天上午,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就聚焦这一话题,引人关注。

最高检表示,对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会依法惩处。记者在发布会现场梳理了几个热点话题——

办案时,检察机关如何判断校园欺凌行为的罪与非罪?

在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

校园欺凌和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适用的有多个具体罪名,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根据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标准来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介绍,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尤其是对于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检察机关则会依法惩处。

检察机关查办的校园欺凌案件有什么特点?

据介绍,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违法与犯罪交织,情况较为复杂。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其中伤害类和侵财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共510件,其中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占总数的38.41%、37.68%、7.25%和5.80%。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共办理校园暴力案件44件,其中故意伤害案占18.2%,抢劫案件占27.3%,寻衅滋事案占6.8%。

二是在涉案主体方面,性别上,校园暴力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

广东省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915人,男性占99%,被告人14至15周岁占21%,16至18周岁占49%。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办理的校园暴力案件涉罪未成年人61人,其中普通中学学生占29.5%,职业学校学生41%。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小学生占15.3%,中学生占79.3%,大专院校学生占5.4%。而从性别来看,仅有3名女性。

史卫忠指出,上述地方办理案件中的女生虽然少,但从目前网络曝光的案件看,女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也有一定数量,也要引起重视。

三是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

以陕西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纠纷占48.6%,经济、感情纠纷占37.5%。

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有效管束?

“这是目前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等地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据介绍,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发布会上,还介绍了国外针对这一问题的做法:

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也有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者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

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史卫忠表示,今后将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推动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对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落实制定相应细则,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以有效解决问题。

关于处理和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检察机关对学校和家庭有什么建议?

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

史卫忠指出,很多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甚至构成犯罪,令人痛心,应对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

发布会上,最高检针对校园暴力问题,对学校和家庭提出了建议:

对于学校:

要做好学生的法治教育工作;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要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注重家校沟通,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要早核实、早处置,避免小事拖大。对违法违规学生要进必要的教育、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安保措施。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实现封闭式管理,强化警校联动,健全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

对于家长,最高检建议:

要与孩子多沟通,尽早关注并发现孩子的异常,及时干预。办案中我们发现,很多孩子遭受欺凌和暴力伤害后,不愿意跟家长和老师讲,而家长对孩子的异常也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愈演愈烈。所以要引导孩子学会沟通,遇到问题敢于求助。

要及时发现孩子出现的精神状态异常、不合群、抵触学校、经常丢失物品、成绩下滑等现象,及时确认孩子的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当孩子不幸受到伤害时,要冷静处理,既不要漠不关心,也不要反应过度。一切要从恢复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状态出发,与学校和对方家长进行沟通,理性解决。必要时,要请专业心理医生做心理干预,用法律武器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家长还要对孩子加强教育,言传身教,引导孩子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做到与人为善。“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自己的行为告诉孩子,怎样与人相处。如果孩子实施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态度不要回避,更不要袒护,要态度鲜明地予以批评,明确是非,帮助他们树立规则意识。在向对方进行必要赔偿的同时,要帮助孩子分析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引导孩子向对方赔礼道歉,让孩子树立责任意识,增强自我改正的内在动力,避免往错误的方向越走越远。

 “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法律上应如何界定的?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

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为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目前,国际公约对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也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为了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明确界定。

以美国为例,美国约有40多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骚扰区分开来,对于“欺凌”的界定范围也是逐步扩展:最初认定为欺凌行为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后来逐渐扩展到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语言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所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来还包括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

再如,日本在2013年制定了《防止校园霸凌对策推进法》,将“欺凌”定义为在同处一校等人际关系下学生的行为给对方身心造成痛苦的状态。把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迫长期缺课的案例定义为“重大事态”。

史卫忠表示,这些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对我国将来从法律上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很有参考价值。

根治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学校、家庭齐心协力,只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孩子们创造安全、无暴力的教育环境,守护孩子的明亮童年。(人民日报中央厨房·一本政经工作室出品)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记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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