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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政府批准抢险救灾的车辆免交通行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5-09-11 13:45:45 通行费 省级 车辆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救灾物资紧急调运时效,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日前,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重特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突发连发,救灾工作异常繁重、任务艰巨,中国“中央-省-市-县”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储备库布局不甚合理、储备方式单一、品种不够丰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基层储备能力不足等。

《指导意见》要求,以满足新常态下的救灾物资保障需求为核心,秉承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改革创新的发展思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模式,着力构建“中央-省-市-县-乡”纵向衔接、横向支撑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第一批救灾物资运抵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救灾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度,科学规划、稳妥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切实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建立救灾物资储备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民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军地共同参与的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完善跨区域救灾物资援助机制。

另外,要积极拓展救灾物资储备方式,进一步提升救灾物资紧急调运时效,提升救灾物资全过程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物资储备,大力倡导家庭层面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民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以及军队参加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协同保障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军地间应急联动合作模式。

救灾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救灾物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将物资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规范救灾物资供货渠道,确保质量安全,严格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强化质量监督,根据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委托检验机构做好救灾物资质量检验工作,建立库存救灾物资定期轮换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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