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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产者有机会重头再来

来源:民生周刊2021-11-23 11:16:45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受商场倒闭影响,债务人呼勇经营的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并因此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

目前,呼勇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此外,自2013年离异后,她一直独自抚养女儿。

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被认为是我国个人破产法的“破冰之举”。呼勇破产案,成为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施行很长时间,但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确立。

“希望全国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尽快建立。”接受《民生周刊》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说,市场经济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可能因遭遇不幸陷入债务危机,个人破产制度既兼顾到了债权人的财产权,又考虑到了诚实的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有机会重新开始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

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后,剩余收入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事实上,现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将会不期而遇,个人设定债权、进行交易也是存在风险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在网格化的社会关系中,这种风险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

通过破产程序,意味着债务人将有机会迎来重新开始的机会。

“除了让诚实不幸的债务人能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更加容忍失败、鼓励创新,有利于打造创新型社会。”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

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前,个人的债务如果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无期限强制执行,直到这个自然人死亡。

“在个人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则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被迫走上老赖的道路。”李曙光说。

谈及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他认为,免责考察期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此外,破产程序中专业而严格的资产审查,也能避免恶意破产问题的出现。

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有反对者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应该“父债子偿”。

更有人担心,一旦条例施行,会造成大量负债人逃废债,在借款刚性兑付占据主流认识的背景下,个人破产法会不会异化为“个人逃债法”?

在李曙光看来,谈“破”色变,实属过虑。因为个人破产有严格的程序,有专业机构人员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调查、询问、听证、清查。

“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一经发现将被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他说。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获得优先受理仅有8名个人债务人。

“个人破产法除了清算程序外,还有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汤维建说,后两种程序既兼顾到债权人的财产权,又考虑到了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有效避免了私力救济的越界横行,涵盖了社会稳定的公益性,无疑是各种利益平衡最佳状态的综合体现。

在汤维建看来,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避免财产处置中的价值破坏,更加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

立法阻力

“目前,社会上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宽容度还不够,这便形成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观念障碍。”汤维建说。

深圳是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试点城市,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目前尚未制定。在汤维建看来,制定个人破产法,我国主要还面临四方面的障碍。除了观念,还有诚信、稳定、司法方面的障碍。

要让个人破产法不至于异化成为“个人逃债法”,我们的诚信文化准备好了吗?

面对这样的问题,汤维建认为,诚信体系和个人破产制度之间是鸡和蛋的关系问题,即有了诚信才能破产,而破产反过来也能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

从社会稳定角度看,个人破产制度致力于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利益平衡点,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债务人确无清偿能力时,破产对债权人而言不失为最佳选择,否则陷入遥遥无期的“执行难”,不仅会增加执行成本,而且其结果仍可能分文难取。而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各种灰色化、黑市化等非法治化的债务清理机制就会大行其道。

有人担心,一旦设置个人破产程序,个人破产案件将以排山倒海之势涌向法院,其中不乏滥诉者,占用过多司法资源,转移法官的注意力,影响其他案件的裁决效率。而法官对个人破产制度知之甚少,加之缺乏审判经验,能否合法、及时、高效应对,对法院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

对此,汤维建认为,企业破产法在我国已经实施了10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育了一支处理破产案件的审判队伍。相信个人破产法实施后,法院也将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理个人破产案件的机制。

□ 《民生周刊》记者   郑智维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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