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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镇江首次查处外轮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违法行为

来源:民生网2021-03-16 21:47:37

3月15日,一艘巴拿马籍国际航行船舶“优势”轮,因在靠泊镇江句容电厂码头作业期间未按规定接入岸电,被镇江海事局实施行政处罚。据悉,这是《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镇江发现的首起未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案例。

国际航行船舶通常都利用燃油提供动力,船舶机电设备尤其是船舶柴油机在使用中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大气颗粒物和碳氢化合物等船舶废气污染物,会给我国沿江区域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不利于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了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我国在许多港口建设了岸电设施,供船舶靠泊期间使用。

3月11日,镇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码头检查时发现,巴拿马籍国际航行船舶“优势”轮靠泊镇江句容电厂码头作业期间,船舶并未按照规定接入岸电,而是连续三天用船用发电机供电。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轮岸电设备配备齐全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码头岸电设备也完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3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该法案的实施为长江生态大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执法人员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将情况及时通报了“优势”轮,船方在事实面前承认了错误。3月15日,委托船舶代理到海事部门接受了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镇江海事局开出了对“优势“轮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鹏云 李德祥 刘玉宝)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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