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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代购”的影响

来源:人民法治网2018-11-15 10:14:13

导语:随着“双十一”号角的吹响,“剁手党们”已经加满了自己的购车,跃跃欲试的等待着“12点”的狂欢,然而,对于电商平台的“代购”而言,这个“双十一”却没有了以往的欢喜,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淘宝店主某燕因代购获判刑十年更让“代购”们心有余悸了,《电商法》出台——海淘、代购该何去何从?

近年来,随着国人口袋越来越鼓,借着消费升级的东风,中国人对海外商品需求在不断的增加,韩国的后,雪花秀,兰芝等化妆品,日本的保健品、眼药水、尿不湿,迪拜的奢饰品 ,荷兰、澳洲的奶粉,都成为我们心目中无可替代的“宠儿”, 大量的朋友想买到货真价实的海外商品,无疑都会找身边的“代购”朋友们,刘娓娜律师在11月7号的《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刑—揭示中国人逃不了的税》文章一上线,好多“代购”朋友就问,以后我们还能做代购吗?《电商法》的出台后,我们到底该怎么做呢?

在这里,不得不再强调一下,“代购”不等于“违法”! 

代购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海关法》相关规定,从旅检渠道携带进境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且限于自用,数量合理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5000元须交纳税款;具有牟利性的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必须向海关申报进境 ;针对代购商品通过 境外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应征税额在50元以下,海关免征税,“代购”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流程申报税收,遵守相关的规定!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电商法》出台,“代购”到底在担心什么?

金小姐,是一名国际旅行社导游,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带团飞日韩和欧洲,昨天看到我的文章后就打电话给我,说: “以前自己在工作之余,每去一个国家就买点当地畅销的商品带回来,通过微信,买出去,赚点外快或者身边朋友预定想要的东西,让当地的朋友寄回来,如果在邮寄通关时,不幸被海关抽查到了,就由买方承担这个税,” “做代购只是她平时出差顺手的事,《电商法》出台后,自己还能再做代购吗?

担心一:开网店、微信朋友圈的代购、出国为身边朋友代购商品,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电商法》的出台确实让电商行业进入了一个新时代,《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规范的主要主体有两个,第一、电商平台  诸如各大头部及各类电商平台,第二,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如淘宝店主这类的在电商平台的经营者。《电商法》这次将微商、直播销售等纳入了电商范围,但是微信是一个以社交为主的APP,因此不能由于微商属于电商范围而想当然地将微信归为等同于类似淘宝或京东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

针对上面所讲到的经营者需要办理电商交易的经营执照,如果涉及到药品、化妆品、食品的销售等特殊商品需要都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行业准入牌照。

《电商法》规定明确了各大电商平台应尽到电商交易经营者主体合法审查义务,平台内的电商经营者应办理相应的资质申报,但是并不像广大网友们认为的,只要是“代购”,一律都要办理营业执照,对于部分低频率、小规模的“代购”活动、没有店铺的“代购”,平时在朋友圈卖货的“代购””还是保留了法律空间的。

但是在这里必须强调一下,虽然没有对“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代购”,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但是只要您做了“代购”,人肉或者邮寄回来的商品都需要报税!除非你能说明这些商品是自用!

什么是“自用品”呢?

法律解释的“自用品”是非贸易商品,通俗点说,就是带回来不是卖的!

穿在身上、背在身上、戴在手上、没有吊牌和包装盒的东西

海关对手表、金银首饰、珠宝等高价值商品核查格外严格。

以下物品都需要按照不同的比例补交税款:

15%:食品饮料、金银制品、家具、书刊、教育影视类资料等;

30%:纺织品、皮革制品、鞋包、钟表、钻石首饰、洗护保养品、医疗、厨卫、文具等;

60%:高档烟酒、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化妆品、高尔夫球具等。

担心二:如果办理营业执照,正常申报就要缴税!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但是对于微商这种“代购”或者“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不申请营业执照,不纳税,但是“零星小额”具体指多少金额,并没有解释。

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北京为例,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月2万元。

担心三:违法代购罚款高达200万?

对于网上传言的“200”万罚款,法律中确实有提到“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是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电商法》的出台,主要是对电商平台的责任明显加大,电商平台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等等。责任加大,罚款数额也大幅增加。

《电商法》的出台,并不是一味的针对“代购”,只是未来你要做“代购”需要申请营业执照了,无论《电商法》出不出台,“代购”都需要缴税!

最后北京市企业法治研究中心,企业诉讼研究中心刘娓娜律师讲到,《电商法》是针对电商交易平台和经营者,如果你不通过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网络销售商品,就不受《电商法》的约束!但是,一定要记得“代购”是需要缴税的!“代购”如果没有按照法律流程正常申报税收将面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

(北京市法学会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企业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刘娓娜律师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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